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3/1962
外观
← | 第二十二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二章:公民权之终止 第二十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发布于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 有效期:1962年2月21日[1]至今 |
第二十四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2 · 1960 · 1957 |
- 第一款 任何二十一岁以上心智健全的公民、已拥有他国国籍或将要成为他国公民者,可向联邦政府登记,声明放弃公民权,如此公民权即终止。
- 第二款 在战争时期,当联邦参战时,依本条所作的声明除非获联邦政府批准,否则不得登记。
- 第三款 本条适用于任何未满二十一岁的已婚妇女,如同适用于任何二十一岁以上人士。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一款
- 在原文增加“或将要成为他国公民”字句。——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8节,1957年8月31日生效。
- ↑ 第一款的修正效力应回溯至195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