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4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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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四十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2005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1260) 有效期:2006年1月19日至今 |
第四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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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下議院應由二百二十二位經由選舉而產生的議員所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應有——
- (a)二百零九位來自馬來西亞各州的議員,如下:
- 一 柔佛二十六位;
- 二 吉打十五位;
- 三 吉蘭丹十四位;
- 四 馬六甲六位;
- 五 森美蘭八位;
- 六 彭亨十四位;
- 七 檳城十三位;
- 八 霹靂二十四位;
- 九 玻璃市三位;
- 十 沙巴二十五位;
- 十一 砂拉越三十一位;
- 十二 雪蘭莪二十二位;
- 十三 登嘉樓八位;以及
- (b)十三位來自吉隆坡、納閩及布城等聯邦直轄區,如下:
- 一 吉隆坡十一位;
- 二 納閩一位;
- 三 布城一位。
- (a)二百零九位來自馬來西亞各州的議員,如下: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第一款
- 原文字句「二百一十九位」改為「二百二十二位」。——2005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1260)第2(a)段,2006年1月19日生效。
- 第二款
- (a)項原文字句「二百零六位」改為「二百零九位」;(a)項十一目原文字句「砂拉越二十八位」改為「砂拉越三十一位」。——2005年憲法(修正)(二)法令(A1260)第2(b)段,2006年1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