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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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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200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260)
有效期:2006年1月19日至今
第四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5 · 2003 · 2001 · 1996 · 1992 · 1985 · 1984 · 1983 · 1973 · 1966 · 1963 · 1962 · 1957
  •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二百二十二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应有——
    • (a)二百零九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议员,如下:
      • 一 柔佛二十六位;
      • 二 吉打十五位;
      • 三 吉兰丹十四位;
      • 四 马六甲六位;
      • 五 森美兰八位;
      • 六 彭亨十四位;
      • 七 槟城十三位;
      • 八 霹雳二十四位;
      • 九 玻璃市三位;
      • 十 沙巴二十五位;
      • 十一 砂拉越三十一位;
      • 十二 雪兰莪二十二位;
      • 十三 登嘉楼八位;以及
    • (b)十三位来自吉隆坡、纳闽及布城等联邦直辖区,如下:
      • 一 吉隆坡十一位;
      • 二 纳闽一位;
      • 三 布城一位。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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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二百一十九位”改为“二百二十二位”。——200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260)第2(a)段,2006年1月19日生效。
  • 第二款
    • (a)项原文字句“二百零六位”改为“二百零九位”;(a)项十一目原文字句“砂拉越二十八位”改为“砂拉越三十一位”。——200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260)第2(b)段,2006年1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