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47/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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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四十七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2019年9月11日(不含本日)
第四十八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19 · 1957

第四十七條:國會議員資格

所有定居於聯邦的公民,
  • (a)凡年滿三十歲者,皆有資格成為上議院議員;
  • (b)凡年滿二十一歲者,皆有資格成為下議院議員,
但依本憲法或依第四十八條所制定的任何法律而失去議員資格者則除外。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