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54/1957
外觀
← | 第五十三條 |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五十四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
第五十五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93 · 1984 · 1976 · 1971 · 1969 · 1966 · 1965 · 1963 · 1957 |
- 如果國會任何議院出現臨時的議席空缺,則有關空缺應當從其出現之日算起,在六十天內獲得填補,於是,應當為此舉行選舉、或者進行任命。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