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56/1960
外觀
← | 第五十五條 |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五十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發布於1960年憲法(修正)法令(10/1960) 有效期:1960年5月31日—1981年5月15日(不含本日) |
第五十七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2001 · 1983 · 1981 · 1960 · 1957 |
- 第一款 上議院應不時從上議員之中推選出一名上議院主席和一名上議院副主席,並在主席職位空缺期間不得處理任何事務,除了推選主席。
- 第二款 凡擔任上議院主席或副主席的上議員,不論是經推選或經委派的,若其上議員任期屆滿、或其它原因而使上議員任期終止、或根據第五款被取消資格,則其主席或副主席職務亦隨之終止;此外,他也隨時可以辭去職務。
- 第三款 在上議院主席職位空缺或缺席時,副主席應代行主席職務,若副主席也缺席或其職位也空缺,則可依議會常規指派其他上議員應代行主席職務。
- 第四款 若有州立法議會的議員被選為上議院主席,則他必須先辭去州議員的職位,才能行使上議院主席職務。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第四款
- 增設本款——1960年憲法(修正)法令(10/1960)第8節,1960年5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