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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使本憲法賦予的立法權時——
- (a)國會可以為聯邦的全部或任何地區制定法律,也可使法律在聯邦內外生效;
- (b)一個州的立法機構可以為該州的全部或任何地區制定法律。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