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隨機作品
隨機作者
隨機原本
所有頁面
編輯者
社群入口
寫字間
近期變更
說明
說明
關於維基文庫
聯絡我們
方針與指引
搜尋
搜尋
外觀
贊助
建立帳號
登入
個人工具
贊助
建立帳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目次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序言
1
第七十五條:聯邦和州法律的不一致
2
修正案記錄
切換目次
翻譯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75/1957
新增語言
新增連結
翻譯
討論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取得短網址
下載QR碼
列印/匯出
可列印版
下載 EPUB
下載為 MOBI
下載為PDF
其它格式
其他專案
外觀
移至側邊欄
隱藏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75
←
第七十四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一章:立法分權
第七十五條
制定機關:
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
[
1
]
發布於
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至今
第七十六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七十五條:聯邦和州法律的不一致
如果任何州法律與聯邦法律不一致,則應以聯邦法律為準,而州法律當中不一致之處皆無效。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