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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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立法的剩餘權力

州立法機構有權就任何未列入附件九事務表中的事項制定法律,但國會有權制定法律的事項除外。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