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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立法的剩餘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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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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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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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A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一章:立法分權
第七十七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七十八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七十七條:立法的剩餘權力
州立法機構有權就任何未列入
附件九
事務表中的事項制定法律,但國會有權制定法律的事項除外。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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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文未曾修改)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