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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立法的剩余权力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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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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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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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A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一章:立法分权
第七十七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七十八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七十七条:立法的剩余权力
州立法机构有权就任何未列入
附件九
事务表中的事项制定法律,但国会有权制定法律的事项除外。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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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