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9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 第一款 遵循第三款,在行使聯邦行政權時,聯邦政府授權的任何官員可以檢查州政府的任何部門或任何工作,以便就此向聯邦政府提出報告。[1]
  • 第二款 如果聯邦政府有指示,根據本條作出的報告應傳達給州政府並提交給州立法議會。
  • 第三款 本條不授權檢查任何只處理或僅涉及州專屬立法權限事項的部門或工作。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本條文未曾修改)


  1. 第八十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