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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95/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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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六章:聯邦對州屬之勘查、建議與檢察
第九十五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九十五A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 第一款 遵循第三款,在行使聯邦行政權時,聯邦政府授權的任何官員可以檢查州政府的任何部門或任何工作,以便就此向聯邦政府提出報告。
  • 第二款 如果聯邦政府有指示,根據本條作出的報告應傳達給州政府並提交給州立法議會。
  • 第三款 本條不授權檢查任何只處理或僅涉及州專屬立法權限事項的部門或工作。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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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