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9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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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E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81 · 1976 · 1966 · 1963 |
- 對於沙巴或砂拉越,第七十六條第四款不適用,該條第一款(b)項也不得使國會就該條第四款提及的任何事項制定法律。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新增本條。——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42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 刪除原文「婆羅洲任何一州」之後的「以及新加坡」字句。——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節,1965年8月9日生效。
- 原文字句「婆羅洲各州」改為「沙巴及砂拉越」。——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43節,1976年8月27日生效。
- 原文字句「婆羅洲任何一州」改為「沙巴或砂拉越」。——1981年憲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