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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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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E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九十六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九十七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除非有聯邦法律授權,否則不得由聯邦或為聯邦用途徵收稅款或稅率。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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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