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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非依法不得徵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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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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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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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E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九十六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九十七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九十六條:非依法不得徵稅
除非有聯邦法律授權,否則不得由聯邦或為聯邦用途徵收稅款或稅率。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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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文未曾修改)
分類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