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Sche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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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附件六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附件七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附件六:誓言與承諾書格式

第四十三條第六款第四十三B條第四款第五十七條第一A款(a)項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六款

一、《就職及效忠誓言》[編輯]

「我,...............................................,獲選(或受委)擔任......................................................,在此鄭重宣誓(或承諾) :我將盡我所能忠實地履行此職位的義務和責任,對馬來西亞傾一切真誠與效忠,並維護、保護和捍衛憲法。」
(註:除首席大法官外,聯邦法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或司法專員應使用「我在此職位的司法義務和責任」代替「 此職位的義務和責任」。)

二、《國會議員就職及效忠誓言》[編輯]

「我,...............................................,獲選(或受委)成為一名下議院(或上議院)議員,在此鄭重宣誓(或承諾) :我將盡我所能忠實地履行我的義務和責任,對馬來西亞傾一切真誠與效忠,並維護、保護和捍衛憲法。」

三、《守密誓言》[編輯]

「我,..............................................., 在此鄭重宣誓(或承諾),我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向任何人傳達或透露我身為...............................................所考慮或所知的事項,除非是為了妥善履行我的義務和責任而有所需要,或者獲得國家元首特別允許。」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增加第一節注文;原文中的「馬來亞聯合邦」字句改為「馬來西亞」。——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70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 「聯邦法院」應解讀為「最高法院」。——1983年憲法(修正)法令(A566)第18(2)小節,1985年1月1日生效。
  • 第一節注文原文中的「除法院主席外,最高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改為「除首席大法官外,聯邦法院法官、上訴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或司法專員」;並刪去「或任何其他職務」字句。——1994年憲法(修正)法令(A885)第43節,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