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公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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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別市市政公債條例 上海市市政公債條例(停止適用)
立法於民國20年3月21日(非現行條文)
1931年3月21日
1931年3月28日
公布於民國20年3月28日
民國二十三年上海市市政公債條例

中華民國 18 年 8 月 24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18 年 9 月 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3 月 21 日 修正前[上海特別市市政公債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6條
中華民國 20 年 3 月 2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62 年 5 月 22 日 立法院通過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 62 年 6 月 5 日公布

第一條

  本公債定名為上海市市政公債。

第二條

  本公債定額為三百萬元。

第三條

  本公債專充辦理左列市政事業之用:
  一、建築幹道。
  二、建築市中心區域。
  三、創辦市立銀行。
  四、整理舊公債。

第四條

  本公債定為年息八厘。

第五條

  本公債按照票面九八發行,即每票面百元實收國幣九十八元。

第六條

  本公債定於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一日發行。

第七條

  本公債自民國十九年起至民國二十六年止以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為付息之期。

第八條

  本公債自民國二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二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止,分十四期每六個月抽籤還本一次,前十二期每期還本二十一萬元,最後兩期還本二十四萬元。

第九條

  本公債以本市房捐收入為擔保,每月依照還本付息表所載數目,盡先提存指定銀行為償還本息之基金。
  關於基金之保管組織基金委員會辦理,其保管條例另定之。
附表:上海市市政公債還本付息表

第十條

  本公債票面定為五百元、百元、十元、五元四種,概為無記名式。

第十一條

  本公債票得由持票人隨意買賣抵押,並得充本市公務上之保證金,或擔保品,及本市公共團體機關之基金或準備金,其到期本息票,得為繳納本市捐稅之用。

第十二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由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銀行委託經理之。

第十三條

  本公債每屆抽籤之期,由審計部、本市政府及基金保管委員會派員監視,並任人參觀。

第十四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毀損信用或偽造之行為者,依法懲治。

第十五條

  本公債發行細則另定之。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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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上海市市政公債還本付息表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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