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对结束土改中政策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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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对结束土改中政策的决议
东平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50年11月1日

一、严格制止地主阶级的分散、隐蔽、假当、假卖、变卖、破坏等非法行为;对已发生之此类事件,除一律宣布无效,将土地财产退出外,应视情节轻重,交人民法庭予以适当制裁。如农民因买典此项土地财物而蒙受较大损失,原则上由违法地主赔偿。如属确无力赔偿者,再以其他办法,给以适当照顾。但必须明确主要错误在地主,不得仇恨买地农民。

过去土改不彻底之地主,其超过全乡土地平均数部分,及多余房屋、宅基、荒场、耕畜、农具、粮食等,坚决予以没收。

二、在敌占期间,不法地主倒粮倒地,必须无条件的退回。其生活困难者,可以设法照顾,确实无法退回者,可分期偿还。地主倒地又转卖与中、贫农者,该中、贫农因退出土地蒙受较大损失,按上述(一条)办法处理。

三、地主为留地过少,无法生活因而逃出,其土地暂予保留。查明在外确已分得土地后,再行分配。

四、过去对地主征收与目前保存富农经济同样是正确的。因此,过去未征收或征收不彻底之富农,一律保存不动。但过去已被征收者,为保护农民既得利益,不得借故要回。否则,以非法倒地论。

五、过去已分得土地之贫雇农,要深入教育,不得借故结束土改出卖,企图再分土地。无正当理由已卖者,不再补。

对懒汉、二流子已卖并确实挥霍浪费、无法维持生活者,适当予以照顾,但暂不发土地证。在未转变前,不准其出卖、出典、出租其土地。

六、对多占土地之处理:1.烈军工属及荣军,经群众允许多分得之土地,不再抽补。但已逃亡为群众不满者,多占部分,可动员退出。2.村干、民兵与一般农民,多占少量土地,群众无大意见,亦不退出;多占过多,群众不满,可动员将其多占部分退出。

七、凡农民因人口减少,土地平均数增多,不能按多占处理,一律不动。

八、典出土地:1.地富在土改前典当给贫雇农的土地,则归贫雇农所有;典当给中农者,除将原地价折合土地部分外,多余者仍归农会没收分配。2.土改前,中贫农间的典当关系,已有协议者,按其协议处理;未经协议者,基本上在原来基础上不动,如对方受损失,在结束土改中予以照顾。3.农民间,土改后发生的一切典当关系,仍履行典当关系。

九、土改中没收之工商业,未分者一律退还。

十、划阶级:1.划阶级主要以剥削分量、生产资料占有为标准,要与作风态度有所区别。2.工商业应与农业分开计算,不能将工商业列入农业剥削部分。

十一、分配土地:1.以乡为单位调剂土地,但土地已经平分或仅有零星少量土地,则不必再以乡为单位调剂。2.祠堂、林地仍按首先照顾本族少地无地贫雇农,多余者,可再分给外族无地少地贫雇农的原则,坟地一定分给本族人。地主大块林地,为保护森林计,除小部林堂外,其余大部由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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