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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不成立红卫兵等组织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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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不成立红卫兵等组织的批示
中发〔66〕509号
1966年9月25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党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党委、党组,总政治部:

中央同意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建议农村,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不成立红卫兵等组织,主要还是搞好民兵工作的意见。但是有的农村,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已经建立红卫兵、赤卫队等组织的,可暂时保留一个时期,只搞文化革命活动,不要动用民兵的武器,不要再进行内外串联,也不要再发展红卫兵等组织;有的例如涉及外事的机关、团体,招待外宾的旅馆服务单位也可经过红卫兵等组织群众的酝酿,自动的取消这些组织。这些组织不论保留与否,都应根据八届十一中全会决定的十六条,林彪同志、周恩来同志三次在天安门接见外地来京学生的讲话和最近人民日报的有关社论,首先加强这些组织的政治思想工作。

此件发到县、团,地方传达到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公社,学校党委,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党委、党组。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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