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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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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20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现将中央宣传部拟定的《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爱国主义历来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而奋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爱国主义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理想、信念、人生观、价值观的共同基础,是全社会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工作,依据《纲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划和细则,并采取切实措施,把《纲要》落到实处。中央宣传部要对《纲要》的实施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负责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的情况向中央报告。

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

  中华民族是富有爱国主义光荣传统的伟大民族。爱国主义是动员和鼓舞中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是推动我国社会历史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现在,我国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凝聚全民族力量,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中华民族的振兴而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一、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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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爱国主义教育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必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必须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声誉、尊严、团结和利益,必须有利于促进祖国统一的事业。这是新时期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

  2.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目的,是要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把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引导和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上来,引导和凝聚到为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作贡献上来,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实现四化、振兴中华的共同理想团结奋斗。

  3.爱国主义教育必须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要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爱国主义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搞好爱国主义教育的理论建设、教材建设、制度建设和基地建设。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于各项思想政治教育之中,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作为我国社会的主旋律,坚定不移、长期不懈地抓下去。

  4.爱国主义教育必须坚持对外开放的原则。爱国主义决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我们既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成果,也要学习和吸收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只有这样,中国人民才能和各国人民一道,为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作出贡献。

  5,爱国主义教育必须突出时代特征。爱国主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具体内涵。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主题。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这是对我国现阶段爱国主义特征最精辟的概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三位一体,有机地统一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之中。

二、爱国主义教育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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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爱国主义教育的素材非常广泛。从历史到现实,从物质文明到精神文明,从自然风光到物产资源,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蕴藏着极为丰富的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瑰宝。要善于运用国情资料,并注意挖掘和利用各种宝贵的教育资源,不断丰富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

  7.要进行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教育。我国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在中华民族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要通过中国历史特别是近代史、现代史的教育,使人们了解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百折不挠的发展历程,了解我国各族人民对入类文明的卓越贡献,了解我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和著名人物,了解中国人民反对外来侵略和压迫,反抗腐朽统治,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前赴后继,浴血奋斗的精神和业绩,特别是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为建立新中国而英勇奋斗的崇高精神和光辉业绩。

  8.要进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中华民族在创造灿烂中华文明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传统文化,其内容博大精深,不仅包括了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成就,而且蕴含着崇高的民族精神、民族气节和优良道德;不仅孕育了无数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艺家、科学家、教育家、军事家,而且留下了丰富的文物史迹、经典著作,这笔丰厚的文化遗产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宝贵资源。要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大力推广普通话。

  9.要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就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最现实、最生动的教材。要特别注意运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巨大成就与成功经验进行教育,使人民群众进一步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

  10.要进行中国国情的教育。国情教育要放在整个世界环境的大背景下进行。要帮助人们系统地了解我国经济、政治、军事、外交以及社会、文化、人口、资源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了解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步骤和宏伟前景,并从中国和世界其他不同类型国家的对比中,看到我国的优势和差距、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增强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更好地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创业精神。国情教育要同省情、市情、县情的教育结合进行。

  11.要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要通过广泛深入的民主和法制教育,帮助人们了解我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其他各项制度。增强国家观念和主人翁责任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在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同时,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坚决维护国家利益。

  12.要进行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要根据新时期的特点,重视现代国防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提高全民抵御外敌入侵、捍卫祖国独立、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自觉性。教育全体人民同一切出卖祖国利益、损害祖国尊严、危害国家安全、分裂祖国的言行,进行坚决的斗争。

  13.要进行民族团结教育。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不论是在内地还是在边疆,不论是在汉族地区还是在少数民族地区,都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教育,大力宣传各族人民为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做出的不懈努力和历史贡献。在各族人民中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思想,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14.要进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教育。要全面、正确地宣传党和政府在祖国统一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和方针政策,使人们了解祖国统一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重点。要注意宣传港澳台同胞为祖国统一所做的贡献,宣传国外侨胞和海外归来人员爱国、爱乡的事迹。

三、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是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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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爱国主义教育是全民教育,重点是广大青少年。学校、部队、乡村、街道、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尤其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都要把培养广大青少年的爱国主义感情,提高他们的爱国主义觉悟,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观、价值观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抓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中国近代史、现代史和基本国情的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16.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重要场所,要把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到幼儿园直至大学的教学、育人全过程中去,特别要发挥好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加强中国近代、现代史及国情教育的总体纲要》和《中学思想政治、中小学语文、历史、地理学科教育纲要》的要求,制定各学科(包括自然学科在内)爱国主义教育的分科计划,把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分解、贯穿到各相关学科的课堂教学中去。各类大专院校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中国历史、文学、艺术、科技等内容的传统文化选修课,开设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专题讲座。大、中、小学校都要积极开辟爱国主义教育的校外课堂,对学生进行直观、形象的教育。中学高年级和大专院校,要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和军事训练等活动,增强他们对工农兵的感情和对国家的责任感。广大教师在爱国主义教育中要身体力行,为青少年做出榜样。

  17.机关、企事业、乡村等基层单位直接负有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责任,要特别重视和加强对青年干部、职工、农民的爱国主义教育,把这项工作列为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的重要内容。要教育广大青年牢固树立国家主人翁的责任感,把个人利益与国家的前途、命运联系起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岗位,立足本职,为国家多做贡献。

  18.城镇的街道居民委员会,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重视发挥家庭在青少年教育中的特殊作用,把热爱祖国作为开展五好家庭、文明家庭活动和文明市(村)民教育的重要内容。

  19,要针对青少年的特点,注意运用影视、书刊、音乐、戏剧、美术、故事会等形式,为广大青少年提供丰富、生动的爱国主义教材。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广播影视部、文化部《关于运用优秀影视片在全国中小学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通知》,并将这些优秀影视片纳入教学、教育计划,扎扎实实做好放映、观看、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企事业单位、乡村、部队也要利用优秀影视片,对青年职工、农民、战士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四、搞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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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革命战争中重要战役、战斗纪念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风景胜地和展示我国两个文明建设成果的重大建设工程、城乡先进单位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场所。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遵照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提出的要求,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和文化、文物、民政、园林等部门确定一批教育基地。城乡基层单位和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利用基地开展教育活动。学校应将这类教育活动列入德育工作计划。

  21.各级民政、文化、文物部门和各类专业博物馆、纪念馆,要继续贯彻落实一九九一年中央宣传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运用文物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通知》,组织接待好青少年参观、瞻仰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确定为收费参观的教育基地,对学校组织在校师生参观要免收费用。各个展出单位都应建立和培养一文有较高素质的讲解队伍。

  22.被确定为教育基地的重大建设工程、城乡先进单位,要把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本单位应尽的光荣义务,主动、热情地配合有关单位,组织接待好青少年参观学习活动。

  23.各地的自然风光、文物古迹、名胜景点能够激起人们对祖国壮丽河山和悠久历史文化的热爱之情,要注意发挥这方面优势,寓爱国主义教育于游览观光之中。各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的导游讲解、文字说明、宣传材料都应包含爱国主义教育内容。各级旅游部门要特别注意树立导游人员的爱国主义宣传意识,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导游人员和旅游景点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

  24.在建设“万里边境文化长廊”中,要注意把文化工程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爱国主义教育紧密联系起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使之成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阵地。

  25.运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活动,要精心设计,周密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要和教育基地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研究制定活动计划。要根据教育对象不同的年龄层次、心理特点、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科学安排活动内容,注意思想性和艺术性,力求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可以结合重要节日、纪念日,组织参观、瞻仰、祭扫活动;结合特定的教育主题,组织社会考察和社会实践活动;利用教育基地开展党、团组织生活和少先队活动;开展美化基地环境和维护设施的义务劳动;结合参观、瞻仰、考察,组织开展征文、主题演讲会、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教育活动。各类学校可在寒暑假利用基地举办“冬令营”、“夏令营”,还可以把有关的历史事件、英烈事迹、建设成就编入党课、团课和职工轮训教材、学校的乡土教材,贯穿到思想政治教育和课堂教学中去。

五、创造爱国主义教育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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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要使爱国主义思想成为社会的主旋律,必须创造一种浓郁的爱国主义氛围,使人们在社会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随时随处受到爱国主义思想和精神的感染、熏陶。运用现代化的传播手段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是各级新闻出版和影视部门的神圣职责。报纸、刊物、广播、电视除开设专栏、专题刊登和播发爱国主义教育的文章外,还要积极运用各种新闻和文艺形式,宣传富有爱国主义精神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宣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就和经验,宣传中华民族的奋斗历史、光荣传统和灿烂文化。要注意抓住有利于振奋民族精神的重大事件,形成爱国主义宣传的高潮。电视台在黄金时间应以播放反映主旋律的节目为主。调频立体声电台音乐节目,应以介绍优秀音乐作品特别是中国的优秀民族音乐作品为主。各地方电视台必须保证有一个频道完整转播中央电视台的第一套节目。要防止在商品广告和其他节目中出现有损国家尊严、贬抑本国产品的言辞和画面。

  27.各级文化、影视主管部门要积极提倡和扶持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各类文艺作品的创作,在评奖、宣传等方面加强引导。各级出版主管部门对爱国主义教育图书的出版要制订规划,针对不同读者群的年龄特点、文化层次和阅读需求有计划地组织出版教育读物。要特别注意组织出版反映爱国主义主题的政治理论类、文艺类、知识类、历史类、文化类读物。

  28.各地党委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要注意利用重要法定节日、各民族传统节日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把组织节庆、纪念活动作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激发群众爱国主义热情的重要工作。特别是元旦、春节和“三八”、“五一”、“五四”、“六一”、“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节日的庆祝活动要突出爱国主义的内容。组织节庆活动一定要坚持群众喜闻乐见、广泛参与的原则。以往一些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如重要节日的群众游园活动,各民族重要传统节日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要继续提倡并使之不断丰富、完善。各地要在继承优秀文化传统的同时,不断创造一些有助于形成爱国主义氛围的新的节庆活动形式。还可以挖掘和选择一些既有中国传统特色又符合当今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情趣的民族节日。总之,节庆活动既要让群众娱乐身心,又要使群众受到爱国主义教育。

六、提倡必要礼仪,增强爱国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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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需要提倡必要的礼仪,特别要提倡有助于培养对国旗、国歌、国徽崇敬感的必要礼仪,增强人们的爱国主义情感。

  30.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任何组织和公民都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凡属《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升旗制度。凡属《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

  31.应当大力提倡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室、重要会场,严肃、认真、规范地插挂国旗。全日制中小学,应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坚持升降国旗的制度。学校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运动会等大型集体活动中提倡举行庄严、隆重升旗仪式。提倡各地组织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举行对国旗宣誓的成人仪式。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可以在城市中心广场举行隆重升旗仪式。

  32.唱国歌是公民表达爱国情感的一种神圣行为,在升国旗仪式和大型集会等活动中,要奏国歌,而且要提倡齐唱国歌。奏、唱国歌时应庄严肃立。在国际体育比赛的颁奖仪式上,升中国国旗、奏中国国歌时,运动员要面向国旗肃立,唱国歌。

  3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会议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及其审判庭,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出入境口岸适当场所,应当悬挂国徽。乡镇人民政府也应悬挂国徽。

  34.成年公民和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都应当会唱国歌,并能理解国歌的内容和国旗、国徽的涵义。

七、大力宣传爱国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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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必须加强典型宣传,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中国历史上涌现过无数的著名爱国者、民族英雄、革命先烈、杰出人物,新中国成立以后又涌现出了许许多多的英雄模范人物,各种新闻传播媒介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宣传介绍。要配合革命领袖、革命先烈、著名爱国者的纪念活动及时组织发表和播出纪念文章和歌颂、宣传他们事迹的文艺作品、文艺节目。提倡在大中小学的教室、图书馆、礼堂等场所,悬挂为中华民族的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领袖、先烈和名人的画像、诗词、格言。企事业单位和街道、乡村的文化站、俱乐部等公共活动场所也可以贴挂一些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著名劳动模范的画像、照片。

  36.各级党政领导和宣传部门,要特别注意培养、发现和宣传改革开放以来各条战线涌现出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使各类先进模范人物成为全社会的典范,成为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崇敬、学习的榜样。

八、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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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的领导,要把这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齐心协力抓好落实。要重视发挥各民主党派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各地要依据本《纲要》制定出符合当地实际的爱国主义教育规划,并认真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要加强检查指导,把组织开展教育活动情况,作为考核两个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志之一。

  38.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爱国主义教育。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做出表率。宣传、教育、文化、民政、旅游、园林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直接担负着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责任,要依据本《纲要》,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制定出爱国主义教育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切实抓好落实。人民解放军按本《纲要》总的要求,结合部队实际,制定规划。

  39.外事、侨务、对外宣传和主管港、澳、台事务工作的部门,要为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其他旅居海外的中国公民提供有关祖国建设成就、国家方针政策、民族历史文化以及优秀文艺作品等文字、图片资料和录音、录像资料,鼓励和引导他们关心祖国、热爱祖国。

  40.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协调、指导的责任。要帮助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明确任务,抓好落实。要协同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爱国主义教育的合力。要注意调查研究,实实在在地开展各种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多做实事,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要不断总结和推广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典型经验,对工作出色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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