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新疆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指示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中共中央关于新疆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指示
1956年7月25日
(一九五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

你们五月二十一日报来的王恩茂同志在新疆第三次牧区工作会议上关于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阅悉。中央基本同意这个报告,但是有些问题还须再作进一步的研究。

(一)在对畜牧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你们准备提出“依靠贫苦牧民”这个口号,是不够妥当的。少数民族的牧业区和农业区的情况很不相同,牧区人民的政治觉悟和文化水平都比较低,提出这样的口号容易使牧主和牲畜较多的牧民误解为“贫苦好”,因而就有可能发生杀害牲畜的现象。既然我们在牧区不准备公开划分阶级成分,就不必提出这个口号。内蒙古自治区提出“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稳步发展畜牧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央认为这个口号是适当的,你们可以采用。

(二)关于在牧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如何进行宣传和宣传什么内容的问题。王恩茂同志在报告中说,过去在牧区宣传不斗不分、不划阶级成分、牧工牧主两利和保护与发展包括牧主经济在内的畜牧业经济的政策,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在今天光宣传这些政策是不够了,应该宣传对畜牧业进行和平改造的方针政策等内容,这是对的;但是没有说明在今后对畜牧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仍然不改变这些政策,也没有指出要继续宣传这些政策,则是不够妥当的。过去宣传贯彻了这些政策,对牧区起了稳定作用,在今天还要在继续宣传和贯彻这些政策的基础上逐步对牧业实行和平改造。这个问题如果不明确指出,就会引起牧主和部分牧民的怀疑和顾虑,这种情况是应该避免的。

(三)畜牧业经济主要就是牲畜和畜产品,它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容易遭受人为的破坏。因此,在对畜牧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应当特别注意到这种特点,切实注意保护和发展畜牧业生产这个中心环节。我们的工作步骤和方法必须建筑在十分稳妥可靠的基础上。如果合作社发展得很快,畜牧生产没有发展,甚至受到损失,那末合作社的发展就失掉它应有的意义。从这点说来,你们提出要在一九六〇年实现对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是否快了。对半农半牧区和牧区的工作步骤是否完全适当,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考虑。

此外,关于私有草场的处理和公私合营牧场在什么时候、用什么办法转变为国营牧场等问题,亦应再作些调查研究,或者经过试办取得一些经验后再确定较为稳妥。

中 央

一九五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其它文件是否属于以上范围,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