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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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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
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党组
1964年8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党组,军委各部门:

中央批准公安部党组《关于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请各地党委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劳改工作是改造人的工作,是消灭反动阶级残余分子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激烈的阶级斗争。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的既定方针,即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劳改工作,要在劳动中实现,但必须以人的改造为主,不能以单纯完成生产任务为主,生产工作要服从于人的改造工作。要做好人的工作,要把对罪犯的思想改造工作做好做活。只重物,不重人,不认真做人的改造工作,这是错误的,违背毛泽东思想,不符合中央方针的。公安部和省、市、区公安部门,必须教育干部,特别是做劳改工作的干部,切实纠正重生产、轻改造的倾向,切实做好改造工作。各中央局和省、市、区党委要关心劳改工作,抓人的改造工作,督促所属公安部门和计委、经委、农业、工业、财贸等有关部门,都要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劳改方针,注意纠正那种只分配生产任务,只管是否完成生产任务,只抓生产,不抓改造的错误,也不要随便挤掉那些办得比较好的劳改企业,即不要把生产有盈余的劳改企业拿走,而把钱赔的企业留下,以保证劳改方针得到真正的贯彻。

把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这是劳改工作的光荣任务。这项工作做好了,对国内和国外都有重大的影响。毛主席说,“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我们在改造战犯方面,由于政策正确,方法对头,取得了成功的经验。既然能够把日本战犯、把溥仪都改造好了,为什么不能够把绝大多数犯人都改造得象溥仪那样,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呢!我们的劳改工作,要以此为标准,为实现这个目标而努力。

中 央

1964年8月11日


公安部党组关于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

彭真同志并报中央:

最近,公安部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这次会议,遵照主席关于劳改工作必须以人的改造为主,不能以劳改生产为主,不能只重物、不重人的多次指示,集中讨论了如何贯彻和落实改造第一的方针问题。会前,公安部和多数省、市、区公安厅、局与劳改部门的一些负责人,都下去作了调查研究。我们又把主席对北京北苑劳改化工厂胡芷芸案件的几次指示精神,向全国公安干部,特别是做劳改工作的干部作了传达,使到会的同志提高了认识,开会有了共同语言。会议有虚有实,开得较好。

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这是主席、中央的一贯方针。我们的劳改工作,基本上是按照这个方针去做的,15年来,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由于没有经验,中间也发生了一些问题,如把大多数劳改队分散给县去管理,下面就只看押犯人去搞生产,不搞改造,以致改造质量大为下降,生产也没有搞好。少数地方,实际上没有执行中央、主席的方针,使工作受到了不小的损失。对于这些情况,公安部疏于检查,发现晚了一点;业务部门也曾经一度抓生产多了一些,抓改造少了一些。从1961年开始,根据中央、主席的指示,少奇同志的几次督促和指示,我们对劳改工作进行了整顿,把管理权收回到省的公安部门,清理释放了犯人、劳教分子和刑满留场就业人员,纠正了少数干部的违法乱纪。1958年到1960年这几年,全国的三类人员都是××名。经过清理,到1963年全国还有××名(其中犯人××名,劳教分子××名,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名)。近一年多来,我们又着重抓了改造工作,不仅没有影响生产,反而促进了生产。去年产粮约××亿斤,比1957年增加近60%(比产量最高的1958年增加了近2亿斤);工业总产值约××亿元,增加50%。事实再一次证明,改造第一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离开了这个方针,就要犯错误。不仅改造工作做不好,生产也是搞不好的。

这次会议,回顾与总结了15年来劳改工作的经验,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经过反复讨论,到会同志对劳改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了认识。大家一致认为,把犯人改造成为新人,是一场激烈的阶级斗争。根据十多年的经验,要做好劳动改造工作,必须明确改造是目的,劳动生产是改造的手段。必须实行“四个第一”,概括地说就是: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思想教育与军事管制相结合,思想教育第一;教育说服与强制压服相结合,教育说服第一;在教育说服中,抓活的思想第一。看来,在省一级公安领导干部中,重人还是重物的问题大体解决了,但要使全体干部都有正确的认识,要把认识变为行动,落实下去,还要一个实践过程。

会议在安排工作时,强调必须把劳改单位的“五反”运动搞深搞透。然后分期分批地在犯人中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运用《双十条》和中央的改造政策,对犯人进行一次集中的思想改造,使犯人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并且通过实践重新教育干部,为加强经常的改造工作打下基础。“五反”和社教工作都要派工作队,以一个农场、一个工厂为单位,一个中队一个中队地打歼灭战,大约要4、5年才能全部完成。

要保证改造第一的方针完全落实,在劳改企业的体制上,必须继续实行改造与生产统一领导的原则,所有制归省,在省、市、区党委和人委的领导下,改造和生产(包括计划、产品处理、资产管理、劳力调配和干部管理等五权)由省、市、区公安厅、局统一管理。公安部在方针政策上负指导检查之责。希望省、市、区党委继续大力督促、检查和纠正劳改企业中仍然存在的只重物不重人的倾向;省、市、区计委、经委和各有关经济部门,在安排生产的时候,注意到劳改企业担负的改造任务,计划要留有余地,生产指标、劳动定额应比同等条件的国营企业低一些,避免生产任务过重,妨碍以致挤掉改造工作。

为了加强改造工作,劳改单位除了管生产、技术的干部外,还应当配足和配强管改造工作的政治干部。

除了上述改造第一这个中心问题外,还有下面两个问题:

(一)刑满留场政策问题。过去,劳改罪犯绝大多数是一些老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惯犯,在刑满以后,对他们实行“多留少放”的政策,留场就业,这是完全正确的。这几年,犯人的成份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人民出身的占80%左右。如果对他们也采取“多留少放”的政策就不妥当了。我们考虑,今后服刑期满的人员,凡是重大的反革命犯和重大的刑事犯、惯犯,除少数确实改造好了的外,仍然应当留场就业,继续改造。劳动人民出身的一般刑事犯和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刑满后原则上应当释放回家。不要眼热他们好劳动,可以保证劳改单位生产任务的完成,把他们留场。可以动员留场就业的,应该限于下列几种人:改造不好的,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家在边境口岸、沿海沿边县和大城市的,放出去有危险的。释放回家的人,当地不能借口地多人少等等理由,拒绝安置。

现有的××万刑满留场就业人员,除了还可以陆续清理一些外,大多数是没有改造好的老反革命、刑事犯和放不出去的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对这些人的管理,应当同劳改犯人严格区别。他们的工资待遇要基本上与同等条件的国营企业相同,有的可以略低一些。管理上要比一般国营企业严。在政治待遇上,打算通过划阶级、定成份,在刑满就业人员中分清楚下面四种人:(1)地、富、反、坏分子(包括摘了帽子的);(2)不是地、富、反、坏分子的就业人员;(3)够条件作为预备工人的就业人员;(4)够条件作为正式工人的就业人员。按四种不同的人实行区别对待。经过工作,每年应当争取一些人升级,也会有少数表现不好的要降级。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评为预备工人或正式工人的,应当是劳动人民出身、改造好的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和一般刑事犯。

有些同志主张,在划清阶级成份、分清上述4种人以后,可以在刑满留场就业人员集中的工厂、农场中试办工会,吸收普通职工和留场人员中的第三、四两种人参加,作为预备会员或正式会员,给留场人员一个前途和希望。我们同意有条件的省、市、区,经过省、市、区党委批准,选一个工厂、农场试点。

(二)根据中央工作会议的精神和总理的具体指示,劳改单位也应当按照一、二、三线的划分,有计划地适当调整布局。在第一线上的省、市、区,要有计划地准备自己的第二线和第三线。在第三线上的某些农场,要准备在必要时,接受安置一些第一线上的重要犯人。这个问题,除少数重点地区,如滇越边、越桂边及广东沿海的前沿地区外,目前只进行调查研究,拟制规划,不要慌慌张张地行动。撤销劳改单位和新设单位,必须报告公安部批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中央批转各地。这次会议讨论的一些具体政策和措施,写成了会议纪要,现一并附上,供审阅,这个纪要拟由公安部自行下达。

公 安 部 党 组

196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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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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