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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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国令第97号
1992年5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编辑]

第97号

为了便于市场流通,健全我国的货币制度,现命令:

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发行一元、五角、一角三种金属人民币。

二、三种金属人民币与现在市场上流通的同面额纸币价值相等,同时在市场上混合流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其中任何一种人民币。

三、严禁伪造或熔化金属人民币,违者依法论处。

四、三种金属人民币的规格、图案、特征,由中国人民银行通告。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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