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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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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法律已于1987年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明确已经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7年7月15日于北京市
(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如何执行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本作品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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