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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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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59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一九五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彭真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代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规定。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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