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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传达石油工业部关于大庆石油会战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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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传达石油工业部关于大庆石油会战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中发〔64〕78号
1964年2月5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秘密〕(彭真同志批。小平、富春、先念、一波、尙昆諸同志已閱。)

中央关于传达
石油工业部关于大庆石油会战
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組,解放军总政治部:

石油工业部关于大庆石油会战情况的报告很好。中央一级机关和北京市的干部以及一些工厂企业的职工同志們听了这个报告以后,反映很好、很强烈,极大地推动了各方面的工作。現在,中央决定在全国工交、財貿、文教系統和各級机关、团体、部队中,普遍传达这个报告,一直传达到基层单位。

大庆油田的經驗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是具有普遍意义。他們貫彻执行了党的社会主义建設总路綫,坚持政治挂帅,坚持群众路綫,系统地学习和运用解放軍政治工作經驗,把政治思想、革命干勁和科学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把工作做活了,把事情做活了。它是一个多快好省的典型。它的一些主要經驗,不仅在工业部門中适用,在交通、財貿、文教各部門,在党、政、軍、群众团体的各級机关中也都适用,或者可做参考。

为了便于組織传达,除了发给你們若干份文件以外,幷且把这个报告制成了录音。你們可以組織党内外干部先听录音,然后进行討論。也可以同时向一般工作人員和全体职工放录音。具体办法,請你們規定。

討論中各方面的反映,特别是工厂企业基层单位的反映,請你們最近卽选一些送中央。

中  央
一九六四年二月五日


(文件发至县团、工矿企业和大专学校党委,請不要翻印;录音带一省一套,用后退回,复制须經中央办公厅同意。)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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