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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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
1961年6月16日
一九六一年六月十六日经中央批准

为了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调整城乡关系、贯彻国民经济按照农轻重发展次序,增加农村劳动力、发展农村经济的方针,争取在三年内恢复农业生产,提出关于减少城镇人口和压缩城镇粮食销量的九条办法:

一、城镇减人,必须迅速造成声势。各级党委首先是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必须亲自领导,进行充分政治动员,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批分期进行。只许办好,不许搞乱。

二、全国城镇只许减人,不许加人,特殊需要加人的必须得到中央和中央局的批准。减少城镇人口,必须同压缩粮食销量结合进行。中央要求:

(1)在一九六O年底一点二九亿城镇人口的基数上,三年内减少城镇人口二千万以上。今年争取至少减一千万人,应该大部分在六、七、八、九四个月内减下去(包括一九六一年一月起已减的不带工资下乡人数),并且应该妥善地安排他们在秋收前的口粮,一九六二年至少减八百万人;一九六三年上半年扫尾。

(2)一九六一至一九六二年度,城镇粮食销量争取压缩到四百八十至四百九十亿斤,比上年度减少三十至四十亿斤。压缩粮食销量的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己安排。

三、中央和地方共同核实城镇首先是大中城市的人口,清查黑人黑户,做到人、粮相符。严禁虚报冒领和营私舞弊。具体规定,由中央另行通知。

四、为解决粮食问题并且使国家和社、队都有粮食储备,今后三、五年内,全国口粮一般地仍应实行低标准、瓜菜代的方针。一九六一至一九六二年度,城镇口粮标准不许提高,只许适当降低。停工、半停工的企业、事业口粮标准要降低一些,降低多少,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己决定。全开工的企业、事业口粮标准不减;其中重体力劳动者,经核实后,仍按各省、市、自治区今年第一、二季度规定的口粮标准发给。

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该组织必须保留的老职工、老技术人员和尚待处理的编外人员利用空隙土地进行农副业生产,但不准占用农民土地。

五、一九六一年七月到一九六二年六月粮食的产、购、销、调、存的数字,这次只供各地研究讨论之用,待八月中央工作会议再作决定。

一九六一年第三季度,调出地区调出粮食十七亿斤,要求如数调出。调入地区调入粮食五十四点二亿斤,不能增加,并且要求东北、华北、华东做不能按期如数调到的准备。必要时,只好在短时间内,降低城镇特别是中小城镇的口粮标准。

六、职工的升级、转正和工资的调整,推迟到今年下半年城镇人口减到一定程度以后,再进行。

七、中央各部门在这次会议以后,应即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党委提出中央各部在各该地区的直属企业、事业、学校、机关单位的精减计划,报中央批准后,派人到地方去与各省、市、自治区立即协同配合进行,并以各省、市、自治区为主。各省、市、自治区直属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精减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报中央批准后进行。各专区、县、市所属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精减计划,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立即执行,并报中央备案。中央在北京的直属单位应该首先带头进行。

八、在城市征兵,重点放在大中城市适龄的中等学校学生、青年工人和机关团体的青年职工(包括干部子弟)。这次会议以后由军委提出今年在城市征兵和复员四十万人以及先征后复的计划方案,公安部提出征集公安兵六万人的计划方案,均报告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九、为在今后三年(一九六一至一九六三年)达到恢复一九五七年粮食产量的目的,中央和地方应在整风整社和贯彻十二条、六十条、中央指示信以及其他文件的同时,拟定工业和商业支援农业的计划;各省、市、自治区应当分别规划自己的三年粮食增产节约计划,并且设想一九六一至一九六二年,一九六二至一九六三年,一九六三至一九六四年三个粮食年度的产、购、销、调、存的可能,准备在八月中央工作会议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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