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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尼日共和國恢復外交關係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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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與尼日共和國恢復外交關係聯合公報
1992年6月19日

中華民國政府與尼日共和國政府基於平等、互尊主權之國際法原則,本諸發展兩國友好關係與誠信合作之共同意願,茲決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起恢復兩國間大使級外交關係。

爲此,雙方政府同意儘早互換使節。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即公曆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訂於台北。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外交部次長
章孝嚴

尼日共和國政府代表
外交暨合作部長
狄亞洛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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