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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办公室关于推荐第二批就业扶贫基地和典型企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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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办公室关于推荐第二批就业扶贫基地和典型企业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8〕222号
2018年8月23日
发布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扶贫办综合司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关于推荐第二批就业扶贫基地和典型企业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8〕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扶贫办(对口支援办)、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聚焦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支持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动员更多企业参与就业扶贫,进一步引导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外出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现拟在全国范围内征集第二批就业扶贫基地,并推出一批积极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典型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目的

募集和发布适合贫困劳动力的就业岗位,为各地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贫困劳动力自主求职提供帮助;充分发挥典型企业示范作用,动员激励更多企业参与劳务协作、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

二、推荐原则

政府广泛动员,企业自主申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择优推荐。

三、推荐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

四、推荐条件

(一)第二批就业扶贫基地推荐条件

1.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感,愿意接收贫困劳动力就业;

2.能够提供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数量不少于10个;

3.遵守法律法规,能够与吸纳的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积极开展员工技能培训;

4.劳动关系总体和谐,近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比较健全,管理规范,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5.生产经营比较稳定,近年来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无经济、法律纠纷。

(二)典型企业推荐条件

1.符合以上就业扶贫基地推荐条件;

2.吸纳较多贫困劳动力就业,或吸纳的贫困劳动力占企业员工比例较高,或直接带动了较多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

3.与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为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和就业技能;

4.建立了就业扶贫工作机制,在帮扶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方面有工作规划、配套制度、落实举措;

5.带贫减贫效果明显。

五、推荐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对照推荐条件,组织开展推荐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工商联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汇总各省份报送的就业扶贫基地、典型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六、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在认真总结第一批就业扶贫基地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典型企业的推荐标准,认真组织开展推荐工作。各省就业扶贫基地推荐数量不少于30家,典型企业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

(二)广泛动员。各地人社部门、扶贫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通力合作,动员符合条件的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参与申报就业扶贫基地和典型企业,典型企业可以从就业扶贫基地中优先推荐。

(三)按时报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请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就业扶贫基地推荐表(附件1)、典型企业推荐表(附件2)、就业扶贫基地岗位信息表(附件3)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负责核实各项内容,确保真实准确。同时请报送第一批就业扶贫基地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重点包括基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所提供岗位的针对性、实际招聘情况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等内容。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就业扶贫基地岗位信息和典型企业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做法和成效,充分发挥就业扶贫基地和典型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   崔芳   沈宏

010-84201527(兼传真),010-84208536

cuifang11@126.com

国务院扶贫开发指导司   周加龙

010-84419975(兼传真)

全国工商联扶贫与社会服务部   左田文

010-58050727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雇主工作部   周欣

010-68701088,88420847(兼传真)

附件: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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