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省屬各機關學校為層奉總統令本年日光節約時間仍自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時止一案,令希遵照 (民國45年臺灣省政府令)
外观
令省屬各機關學校為層奉 總統令本年日光節約時間仍自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時止一案,令希遵照 作者:臺灣省政府 中華民國 制定机关: 臺灣省政府 1956年 1956年3月30日于臺灣 |
|
维基百科條目: 日光節約時間 |
维基百科條目: 台灣標準時間 |
臺灣省政府令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三月卅日
(肆伍)府人乙字第三一八九一號
事由:層奉 總統令本年日光節約時間仍自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時止,全國各地鐘點上時刻應撥早一小時一案,令仰遵照。
省屬各機關學校:
一 奉 行政院令:「一、奉總統三月廿八日(四五)臺統一字第一六五七號令:「行政院四十五年三月廿三日臺四十五人字第一四四四號呈:爲本年度日光節約時間擬仍照上年成例自四月一日零時起至九月卅日午夜廿四時止,全國各地應將鐘點上之時刻撥早一小時(例如現在之七時在實行日光節約時間後鐘錶上所指之時刻與各地所報之鐘點均應爲八時),所有機關部隊學校以及社會工商各業水陸空交通通訊各方面一律注意辦理,除報告院會外,呈請鑒核通令遵照等情,應准照辦。除分令外,令仰遵照,並轉飭遵照」等因。二、除分令外,希卽遵照並轉飭遵照」。
二 除分令外,合行令希遵照。再四月一日起,除各生產單位辦公時間應遵照本府四四府人秘字第八二四二四號令(見四四年秋字第四一期公報)規定辦理外,其他各機關學校辦公時間仍希依照本府四四府人秘字第三三一三九號令頒本府曁所屬各級機關全年各月份辦公時間表(見本府四十四年夏字第一期公報)之規定辦理,倂仰遵照。
三 副本抄交新聞處警察廣撥電臺(發佈新聞時希將本案本府發文日期文號敘入)。
主 席 嚴家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