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職場性別平權 勞動局籲雇主嚴肅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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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職場性別平權 勞動局籲雇主嚴肅對待
2019年6月19日
新聞稿:保障職場性別平權 勞動局籲雇主嚴肅對待
發布日期:108-06-19

資料更新:108-06-19 17:56
資料檢視:108-06-19 17:56
資料維護: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下版日期:108-09-19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日前召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專家及團體諮詢會議,釐清該法通過後多元性別勞工於職場相關權益的確認,並就其可能面臨之困境,請相關團體提供建議。

  今日有媒體揭露某雙性人於職場遭受不公,影響工作權事件,勞動局已受理並啟動調查。勞動局局長賴香伶表示,實務上雇主對於多元性別缺乏了解,導致在職場上有不利對待案件,必須要加強雇主認識職場性別平等之正確觀念,勞動局針對職場如何避免職場霸凌,建構友善職場,設有性別工作平等會進行評議,針對雇主如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相關性別歧視行為,將處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雇主應嚴肅對待。

  賴局長呼籲如勞工於職場遭遇雇主、主管或同事間言語霸凌或性別歧視行為,及要求與工作無關之就業隱私致使勞動權益受損,可即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或申請性平、就業歧視評議。

  勞資爭議調解及性別工作平等與就業歧視申訴書,可至臺北市民e點通\勞動類\勞動局\勞動服務下載表單郵寄本局辦理。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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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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