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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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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四号
——2024年6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6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徐 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会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企业和专家学者对修正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河南、青海、西藏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修正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5月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针对当前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大会计造假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会计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草案第八条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实施会计监督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经批准可以采取查询有关个人资金情况、冻结或者查封涉案财产、阻止有关人员出境等措施。一些意见提出,上述措施由财政部门实施是否确有必要,且上述措施对有关单位、个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建议慎重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删去修正草案第八条。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修正草案第十一条所列10项会计违法行为情况不同,有关罚款数额与其他条款中规定的罚款数额不够协调,建议适当降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中规定的有关罚款数额修改为“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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