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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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8日上午对印花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8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有的意见建议在上述减免税情形中增加“破产”的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还对印花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此次立法主要是将国务院相关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平移上升为法律,对于涉及税制调整的建议,可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下一步按照党中央的要求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中予以统筹考虑,建议此次对相关内容不作修改;对于涉及法律执行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依法征收印花税的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完善税款征收相关程序。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2年7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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