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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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5日下午对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5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严格规范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行为,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数量较少,建议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集中规范管理,保障平台正常运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执法主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修改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强化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信息公开力度,营造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的个人求助网络环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还就完善税收优惠措施、健全慈善表彰机制等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意见涉及的问题,有的可在配套法规规章中作出规定,有的可通过加强法律实施予以解决,建议有关方面加快完善配套规定,扎实做好法律宣传和实施工作,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4年9月5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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