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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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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9月12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4年/第五号
——2024年9月12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4年9月12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9月10日下午对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0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的要求,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贯彻和体现这一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增加“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的规定。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增强统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款中的“约束有力”后增加“权威可靠”。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报告。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统计机构公布的统计数据有些专业性较强、较为复杂,社会公众在理解上存在困难,建议加强统计数据公布后的宣传解读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国务院有关方面健全统计数据发布解读制度机制,利用多种方式科学权威地对统计数据进行宣传解读,有效提升统计数据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公布之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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