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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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5日下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决定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总结备案审查工作新成果新经验,明确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有利于更好地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推动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决定草案整体上比较成熟,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5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决定草案中有的条款规定“法规、司法解释”,有的条款规定“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建议统筹考虑有关表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是对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在有的情况下也涉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建议对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二、决定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健全港澳法律备案审查机制的内容。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将“健全港澳法律备案审查机制”修改为“健全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机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决定草案第二十二条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原则要求。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将“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修改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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