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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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本的决定 |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持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葡萄牙文译本为正式葡文本,和中文本同样使用;葡文本中的用语的含义如果有与中文本有出入的,以中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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