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92年)
外观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8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1992年7月1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2004年) |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93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