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的决定
外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2022年3月25日由《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巴厘岛通过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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