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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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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的决定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2022年3月25日由《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巴厘岛通过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第4/3号决定对〈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附件A的修正》。

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本模板所指的决定包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的修改或废止法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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