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渔发〔2020〕12号 2020年6月9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
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江流域各省(市)农业农村厅(委):
长江是我国重要的水生生物基因库,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具典型性的区域之一。近几十年人类活动造成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特有物种灭绝,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修复长江生态刻不容缓。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持续推进,长江流域多地无序垂钓行为成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因素,严重影响禁捕后的水域管理、物种恢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现就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 一、提高认识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工作要求,是推进水域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措施,对落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制度、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意义重大。要按照“系统规划、有序引导、科学规范、严格管控”的要求,切实加强管理,认真研究、及早谋划、抓好落实,从制度设计、执法监管、舆论宣传等方面着手,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科学界定垂钓的性质和内容,引导公众有序规范开展垂钓活动,严禁利用垂钓从事或变相从事渔业生产行为,严禁垂钓行为对水域生态、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造成破坏。
- 二、建立制度
借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有利契机,把加强天然水域垂钓管理作为推进长江禁捕后的执法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推动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的垂钓管理办法。综合考虑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划定禁钓区和垂钓区,严格控制垂钓规模,明确可钓捕的鱼类品种、数量、规格。探索建立垂钓备案制度,对垂钓个人和团体进行登记备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率先实行办证持证垂钓制度。要加强垂钓水域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制定应急救护预案。
- 三、有序规范
加强辖区垂钓情况的调查研判,科学评估不同钓具钓法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影响程度,规范制定钓具钓饵类型、垂钓方式等标准,严格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 四、严格执法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要将垂钓行为监管纳入渔政日常管理范畴,开展专群结合的巡查和检查。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重点时段执法监管,对违法违规的垂钓和经营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生产性垂钓作业。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海事等部门间信息交换和执法协作,强化源头监管,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检查中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休闲垂钓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规范垂钓行为中的作用,加强对团体性、群体性垂钓活动的管理,做到事先报备、全程监管。积极利用“护鱼员”等协助巡护制度发现和监督制止非法垂钓行为,主动设立并公布违法垂钓等舆论引导举报专线。
- 五、加大宣传
各地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等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的政策措施,要在鱼类“三场”等关键水域和经常性垂钓聚集区段,设立醒目的法律法规宣传告示牌和警示标语,积极引导垂钓爱好者树立正确垂钓理念。倡导在人工水体、人工养殖场、休闲农庄等非天然场所开展以娱乐为目的、以不影响水域生态环境为前提的休闲垂钓活动。要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无序垂钓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认识,提升公众水生生物保护的意识,争取广大垂钓爱好者对垂钓管理的理解和支持,自觉抵制使用非法钓具、过度过量、破坏生态、非法交易的无序垂钓行为,促进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保护,营造良好的可持续休闲垂钓氛围。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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