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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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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打假办发〔2020〕3号
2020年8月13日
发布机关: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Category: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通知]][[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通知]]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打假办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打击侵权假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销毁侵权假冒商品,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效措施,是净化市场环境、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成强大震慑效应的有效手段,是激发创新创业热情、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为做好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8月13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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