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宣传和贯彻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宣传和贯彻工作的通知 农办经〔2018〕8号 2018年5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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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宣传和贯彻工作的通知
2017年8月,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委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以服务农业农民为根本,大力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意见》下发后,各地采取多种措施,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为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营造了良好环境和持续动力。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好《意见》精神,推动各地开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认识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大国小农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农情,要培育各类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组织,提升小农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是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规模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有效路径;是提高农产品竞争力、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实现质量兴农、绿色兴农的必然要求。《意见》立足于当前的国情农情,对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出全面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政策文件。但从当前各地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看,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对《意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贯彻不力等问题,影响了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性,深刻领会和把握《意见》精神;要充分认识到在当前条件下,通过推动农业生产托管引领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认真做好《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把认识统一到《意见》精神上来,提高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部署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意见》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宣传和培训是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措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宣传和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到位,努力营造支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明确宣传和培训重点。一是要讲明白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在引领小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二是要讲明白农业生产托管是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落地、下田的主要方式,是实现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经营模式,是实现服务规模经营的最有效方式;三是要讲明白农业生产托管在实现农业节本增效、绿色生产,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等方面的作用和成效,讲明白农业生产托管在促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中的作用;四是要讲明白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托管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能力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丰富宣传方法。一是扩大宣传覆盖面。组织开展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让农户知晓农业生产托管的作用,让服务组织了解中央财政补贴措施,让基层工作者理解掌握政策精神。二是开展典型宣传。及时总结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典型模式、典型人物,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典型在系统以及社会的感染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三是掌握好宣传时机。利用春耕、三夏、三秋等需要大量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农时,以及农民工大量返乡的春节期间,有针对性地宣传报道。
(三)创新宣传手段。要统筹考虑“政府想说的、媒体关注的、农户关心的”等多方面内容,积极协调各类宣传媒体,综合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就理论前沿、工作动态、托管典型、托管成效、优惠政策等,开展立体式、全方位的宣传报道,扩大受众覆盖面,增强工作影响力。各类宣传作品要实现多渠道应用,强化宣传效果。
(四)开展工作培训。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和农业生产托管有关理论和实务的学习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分级分层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特别是要重点抓好基层干部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编制通俗易懂的文本、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培训资料,让基层领导干部尤其是县级负责同志能领会、可落实、可操作,全面理解把握《意见》精神和政策要求,切实提高干部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
三、扎实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出台加快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要加强调查研究,立足本地土地资源条件、劳动力状况、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确定本地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目标、重点拓展的服务领域,培育多元服务主体,探索适宜服务模式,细化支持政策措施,引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规范发展。
(二)尽快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和农业生产托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尽快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主要负责同志,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落实职责分工,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督促县级主管部门推动政策落实。
(三)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托管。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农办经〔2017〕19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农业生产托管支持推进力度。要深入一线调研,指导基层及时破解推动生产托管工作中的难题。要深入了解当地现代农业建设的短板和农民的需求,结合农业生产托管能力建设项目实施,重点支持粮油棉糖等大宗农产品的生产托管,重点支持本地区急需的短板托管环节和服务内容。针对劳动力状况、农户生产需求、主体服务能力,确定本地区优先支持的农业生产托管模式和规模经营程度。
(四)加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行业监管。各地要按照农办经〔2017〕19号文件要求,强化行业监管,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农户利益。要结合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过程监管;探索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合同,确保交易安全;引导服务组织合理确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防止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探索建立服务主体名录管理制度,加强服务组织信用动态监测。各地可选择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和农业生产托管发展较好、条件具备的县,适时出台农业生产性服务行业管理试行办法,成熟后予以推广。
(五)开展工作督导。各地要推动将《意见》的宣传贯彻情况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绩效考核,通过设立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性服务能力建设等指标,建立科学的政策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切实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工作及时有效开展。要适时开展工作督导,对政策宣传贯彻到位的地方予以肯定,对工作不力的予以督促整改。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4日
附件:农办经〔2018〕8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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