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附件一 特定缔约方过渡期
外观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第十一章 附件一 特定缔约方过渡期 2020年11月15日于河内 譯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附件二 技术援助请求清单 |
第十一章 附件一
特定缔约方过渡期
就本附件而言:
(一)“过渡期”是指一缔约方应当完全实施第十一章(知识产权)的部分规定前的一段期限。
(二)年数,如“五年”指自本协定对一缔约方生效之日起开始的该缔约方的过渡期;以及
(三)条、款或项指一缔约方可将其实施推迟至过渡期期满之日的某些规定。
条款 | 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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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多边协定)第一款第(五)项(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 十年,可延长一次,为期五年 |
第九条(多边协定)第一款第(六)项(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 十年,可延长一次,为期五年 |
第十四条(规避有效技术措施) | 十年,可延长一次,为期五年 |
第十五条(保护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 十年,可延长一次,为期五年 |
第十九条(商标保护)(关于非传统商标) | 十年,可延长一次,为期五年 |
第二十二条(商标的注册和申请)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 | 十年,可延长一次,为期五年 |
第四十八条(保护植物新品种) | 十年,可延长一次,为期五年 |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销毁侵权货物、材料和工具) | 十年,可延长一次,为期五年 |
第六十四条(临时措施)第一款第(一)项 | 十年,可延长一次,为期五年 |
第七十四条(刑事程序和处罚)第三款第(二)项和第(三)项 | 十年,可延长一次,为期五年 |
第七十五条(数字环境反侵权的有效行动) | 十年,可延长一次,为期五年 |
条款 | 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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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多边协定)第一款第(五)项(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 十年 |
第九条(多边协定)第一款第(六)项(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 十年 |
第九条(多边协定)第一款第(七)项(关于《马拉喀什条约》) | 十五年 |
第十九条(商标保护)(关于非传统商标) | 十五年 |
第二十二条(商标的注册和申请)第二款第(一)项 | 十年 |
条款 | 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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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多边协定)第一款第(七)项(关于《马拉喀什条约》) | 五年 |
条款 | 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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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关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马德里议定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马拉喀什条约》) | 十年 |
第十九条(商标保护)(关于声音标志) | 十年 |
第二十二条(商标的注册和申请)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 | 五年 |
第三十条(保护地理标志的国内行政程序) | 十年 |
第四十八条(保护植物新品种) | 五年 |
第七十条(权利持有人在依职权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向主管机关提供的信息) | 三年 |
第七十五条(数字环境反侵权的有效行动) | 十年 |
条款 | 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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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商标保护)(关于声音标志) | 五年缔约方将考虑菲律宾提出的在五年的期限期满后延长期限的合理请求。请求应当指出请求延期的理由及适当的期限。 |
条款 | 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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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多边协定)第一款第(五)项(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 三年 |
第九条(多边协定)第一款第(六)项(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 五年 |
第十条(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专有权)(关于表演者) | 五年 |
第十一条(获得广播报酬的权利)(关于表演者) | 五年 |
第四十四条(18个月公布) | 五年 |
第六十二条(销毁侵权货物、材料和工具) | 五年 |
条款 | 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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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多边协定)第一款第(五)项(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 三年 |
第九条(多边协定)第一款第(六)项(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 三年 |
第九条(多边协定)第一款第(七)项(关于《马拉喀什条约》) | 五年 |
第十九条(商标保护)(关于声音标志) | 三年 |
第二十二条(商标的注册和申请)第二款第(一)项(关于设立商标电子申请的处理制度) | 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