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留守條例
外观
南京留守條例(非現行條文) 大總統蓋印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4月13日 1912年4月13日 公布於臨時公報四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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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南京留守。直隸大總統。有維持整理南方各軍及南京地面之責。
第二條 凡南方陸軍水師要塞。均歸留守處理。隨時通報陸海軍部及參謀部。
第三條 南方如有事變。不及申請大總統時。留守得先調遣軍隊軍艦。相機處置。隨卽申報大總統並海陸軍部及參謀部。
第四條 關於南京府知事交涉巡警所管事務。均歸留守統轄。
第五條 南方各軍及南京地方各官廳之人員。現由留守會同江蘇都督任免。申報大總統。
第六條 關於留守管轄範圍內所需款項。由留守咨商理財部籌解。
第七條 南京留守府。俟南方軍隊整理就緖。卽行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