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溪先生朴文純公文正集/卷五十二
答問講學論禮
[编辑]答李敬先華相問喪禮○辛未八月二十二日
[编辑]示諭服本生喪。而參繼後家廟祭服色。非禮經無明文也。乃世人自居本生喪過重。而難於行繼後家祭。則恐不無酌處之道矣。今禮雖遠宗及繼禰者。莫不立後。然禮經本意。惟大宗與身爲大夫者立後。其事甚重。故必以尊服受之。而反以不杖期服本生父母。蓋亦將以通乎繼後家廟祭也。是故其爲居常服色似當降于兄弟。以時服冠蔽陽子著生布直領帶而已。〈視常服人加麤〉然則入繼後廟之時。又當從輕著黃草笠白布直領淡墨布帶以行之。〈倣常服入廟之制及墨衰之意〉似無大未安者。今之服本生者。其服色必冠方笠著大布深衣絞帶。〈今加以小竹杖〉與兄弟行喪者無所辨別。則其於爲人後之義可謂舛矣。如是而欲求所以行繼後家廟祭之道者。豈不隔重而不通乎。今愚乃欲出此者。蓋亦沙溪方笠布直領入家廟之意。而爲其繼後家廟事體益重。故更加輕制以通之。未知如何。頃年宋泰仲遭本生喪時。愚修慰一用伯叔父母例。尤丈亟稱其是。而仍謂平日當著黃草笠。此則全似平常恐太過。蓋於其間有蔽陽子一節故也。但此等事。世人不深考禮意。而以爲大變。從而謗議之不暇。惟在商量而酌處之。至如栗谷所謂使服輕者行薦。卽指節祀而言。非四時正祭也。主人旣以墨衰入廟。則衆主人亦無不可參之義。如何如何。
答南幼安磐問改葬○丙寅
[编辑]旣無家廟龕室之制。則勢難獨行告禮於當位。恐當請出正寢而行之也。行時且用酒果一獻。如參禮而已。
若奉祀而無他兄弟者。以孝巾直領入廟行禮。問解詳言之。雖常時小祀皆然。況告遷葬之大節乎。
禮卒哭明日行祔祭於祖考。祝辭稱孝孫。今亦依此爲稱。
偕喪之禮。在道則先重後輕。當以祖考喪柩在前。
雖在喪中。隨祖父喪柩。及奉几筵饋奠時。當用緦麻。惟行奠父喪。用本喪服恐當。
出繼子於本生親遷葬。無他可服之服。當以弔服加麻行之。
答沈淨如澂問祭禮○庚午十一月十八日
[编辑]所諭禮疑。反復參考。終無可以留祀之證。蓋遷于長房之法。古所未有。只載於家禮。然其義則詳矣。至於士大夫祭祀世數。其制尤嚴。初不以長房有無而進退之也。是故朱子於答人嫡孫主祭及胡伯量高祖當祧之問。不論當遷其主於叔祖伯量。而但曰也只得如此。又曰別未有以處也。誠以世數大義爲重。而不暇及他耳。其答胡問。又有將來小孫奉祀。其勢亦當如此之文。然則彼兩家與朱夫子。皆以直派代未盡之人。不得已祧其曾高二位。行之不疑。而況如今德門出繼之家。煞有不同者乎。且以遞遷本法參之。亦未見已祧之主歷祀於別宗諸孫。以成二本之嫌者。此正胡氏所謂心雖無窮。禮則有限。鄙見如是。第惟事體至重。不敢質言。幸左右更加博詢而審處之也。如何如何。朱子兩說。別具小幅以呈。
答元生夢翼問喪禮○丁卯二月二十六日
[编辑]童子當室。絰與杖當行與否。
禮有童子當室。則免而杖之文。楊氏引用於家禮註中。杖則無可疑矣。若首絰則必冠者而後乃可爲此制也。
朝祖時旣是同宮。則宗家家廟不行之否。
朝祖。士喪禮曰祖王父也。疏曰其二廟則先朝祖後朝禰。今旣以同宮行禮。則依此處之。似有所據。
祔祭則不得奉行於宗家家廟否。
祔祭亦當行於宗家矣。
立後一款。亦爲告廟。則服輕者代行之耶。喪人如爲之則以何服將行否。
使服輕者代祭。乃橫渠說。然朱子旣以墨衰入廟。栗谷又言今之喪人可以俗制喪服行祀。所引俗制喪服者。乃布直領孝巾別具布帶服色則非無可據矣。第葬前方專於新喪。亦無入廟行祭之事。恐當待卒哭後喪人親行告禮於家廟矣。如何如何。
答李生時泰問祭禮○丁卯七月十六日
[编辑]時泰從兄時春家。只有一歲乳下兒。雖不能主喪。考退溪答人語。有兒名攝主告之說。今此葬祭時告祝。未知依此說行之。而攝主則當以何親爲之。攝告措辭。當書以某親某代孤兒某云云。而告于某親云則據孤兒言之耶。據攝告之親言之耶。
兒名攝主告。乃退溪用朱子語者也。其祝辭似當曰孤子某。〈兒之定名。非乳名也。〉幼不能將事。屬某親某敢昭告于顯考云云。沙溪先生謂夙興夜處哀慕不寧等語當改用。然旣以兒名告則此處下語極難。直繼以謹以淸酌庶羞云云。恐亦無妨矣。攝主無兄弟從兄弟以下皆然。更考家禮立喪主註可也。
禮無宗婦祝告夫之祖以上親者。然今此家事理似不得不以宗婦爲主祝曰。曾孫婦某氏。屬夫某親某。敢昭告于顯曾祖舅姑云云。其或得宜耶。如此之禮。皆是創聞。不敢質言。
答朴生浩遠問禮
[编辑]議者云立後之家。過小祥後立後。則爲後者追服。而成服節目一如初喪。此說然耶。
又云爲後者。以發喪日計其年月。退服三年。無禫祭節目。而直除其服。此說亦然耶。
又云題主一事。例於葬時平土後爲之。而此則無主人。又無主喪之人。故以銘旌所書題之矣。到今始立其後。以平土後題主節目觀之。當於成服日。兼行題主奠而改題之。此說亦何如。
又云改題主時告祝措辭。異於例行祝辭。又異於改題主節目。當有措辭之變。其措辭及節目敎示如何。
又云亡人之家翁神主。前以侍養子名旁題矣。今則已立其後。亦當同時改題。其當與不當。亦敎示如何。
又云以經禮言之。禫祭後改題其祖先神主禮也。此亦爲後者追喪喪畢後改題可也。此說是耶。
又云大宗家廟曾有移遷之事矣。今旣復立宗家。則禮當還安于舊祠宇。而前頭祫祭節目。乃不可廢之禮也。成服後卽爲還安可也。未知何如。
又云大宗神主時在他子孫家。故以主祭孫名旁題矣。今若還安于舊祠宇。則不改旁題而直入祠字似不當。還安時改其旁題可也。亦未知何如。
所詢諸條。無非變禮之難斷者。如愚之素懵於禮。何敢妄對以自速於冒汰乎。然盛敎至此。姑將臆見。仰備採聽。
最初三說。皆無明文於經。惟通典始言之。而問解引以爲定論。恐難更容他議。題主一節。固當於成服日爲之。告祝節目。亦依題主本文。至於諸條所敎繼後父及祖先神主並當於吉祭時改之。蓋侍養子及以他子孫旁題。雖不安於繼後奉祀之後。然此方守重制。喪未畢而先擧其禮。尤似太遽也。如何如何。
告辭云云。繼子某今已成服。敢擧改題之禮云云。蓋當初發喪時。必有攝主預告之事。若猶未也則似當先行此禮。方成次第矣。
繼後者之追喪後節目。無可據之明禮。未知如何而得其宜耶。或者曰若追喪於小祥後則服至大祥除之。而服心喪以至於翌年忌日。永除可也。或者又曰追喪於小祥後者。宜自成服日計其月。以至二十五月而除服可也。何說是耶。
且或曰追喪者必服三年。則三年之內不宜徒服其喪。每月朔望設行朔祭可也。此說有合於禮耶。且或者曰追喪者。三年後直除其服。而無他節目之行。則於禮似未穩。自成服日計月數。以至小祥大祥之期。服練服禫皆如常禮。又至禫月之期。略行禫儀而後除之可也。此說亦合禮耶。亦有所未曉者。以經禮言之。禫後則神主當卽入祠堂矣。而若追喪三年內。宜行朔望祭云。則過禫後卽從禮入主祠堂。而臨祭時將出主行之耶。抑將因設舊几筵行朔望祭。而到于追喪喪盡後始入祠堂耶。伏望參酌古今之禮。以敎的從之禮。如何如何。
更着臆見。以取僭汰之罪。悚歎而已。變禮之難定者。莫此若也。況於古今文字絶無可據。尤難爲說。所以從前不敢輒應俯詢者也。第代服者。曾有服喪之人在前。故或遠或近。可以通計爲三年而卽除之矣。今此追喪。與此大異。旣制重服於練後。則其不可徑行祥禫而徒服在身也明矣。玆姑揆以或者之後說。似不背於追喪本意。蓋練祥等祭。自當以主祭者爲重。則今之再期。不過爲忌日奠獻之類。又何論於神主出入與否耶。此外不敢質言。
所敎繼後父及祖先神主。當於吉祭時改題事幸甚。所謂吉祭云者。指其喪出三年後禫祭而言耶。繼後子追服三年後而言耶。伏望明示。又有一者之議曰。繼後父神主旁題。尙存前侍養子名。亦未安。刮去旁題。以待吉祭時改題。則似不背於變禮云。此說未知何如。更望折衷敎示。
所謂吉祭者。蓋指繼後子三年服盡。便行合祭於先廟而言。非本喪禫祭明矣。前期刮去旁題一節。禮旣無文。事亦太簡。第此出於臆見。無甚援據。須更博訪而處之。
答閔生濚問禮○己酉五月六日
[编辑]禮家疑節。最難折衷。苟爲妄論。未免汰哉之誚。在先輩尙然。況於鄙拙素未學者乎。第似前頭當有受用處。故不得不姑以瞽見奉對。山中又無書冊可考。媿歎尤切也。
爲所生母之服。在禮只是不杖期。由此言之。於所後之祭。非但饌品之不減。祝辭之如常而已。躬自行祭無疑。只是今人持生父母喪。皆具喪人制度。恐其不敢以私親凶服而祭所後。然則與喪中祭先之義不同。姑使服輕者入廟。而祝用使某吉例。其或可歟。雖以喪在同宮言之。葬前固不得祭。葬後如上所論。無礙矣。
適婦之喪。舅以老病不能往主。自是事勢。豈可以此而遂廢其義乎。亡論同宮異宮。恐當以父在父爲主之禮爲據。但禮又有婦之喪。祔則舅主之。虞及卒哭則其夫自主之之文。以此觀之。題主稱號及祔祭外。雖夫主之。亦無不可者。〈題主及祔祭時。舅尙不能往。則祝辭用使某告例。〉
招魂之葬。人情所不免。然旣有朱夫子所論。斥之以非禮。則其在後學。何敢容議耶。至於題主節次。設魂帛於正寢而行之似宜。
答閔生濚問禮○庚戌
[编辑]垂諭心喪。本非如斬衰功緦之服。煞分節度。似不必有變除之節也。且旣從三年之文。則當以二十七月禫祭爲準矣。第閔判書鼎重曾遭母喪。以此質於金愼齋先生。答云終不若待吉祭之期而復常。無事於變除。而自爲變除之爲當。蓋雖父在母喪。亦宜於二十七月禫期後。遇時祭之日。倣吉祭行之故也。〈此與問解不行吉祭條不相妨〉此說甚精。然則再忌之無入哭及變服。尤可見也。如何如何。
答鄭直長涖問喪禮○壬戌四月九日
[编辑]妻喪別室藏主之說。胡,楊二氏皆以爲非。則今只有祔在祖妣之房一路矣。其奉祧主者。似異於是。姑當以東序爲主。
父在爲母期。家禮從時制爲三年。與儀禮不同。其在我國先賢。必改從服期之禮者。亦以國制實用儀禮。而又有朱子平日議論。以此爲正故也。旣已撤几筵入廟之後。還奉廳事。行朔望殷奠。恐亦未安矣。如何。祖先忌辰。父兄在外。其祝辭若父兄有命則用使介子告例爲當。不然則姑闕之。亦無妨。
答東陽院儒問院規○辛未七月二日
[编辑]院規第五條末端云鄕學擧其全。書院取其精。所謂全精。皆指學問而言耶。選士之法。有異於彼此。何歟。
所謂鄕校欲其全。書院欲其精者。以鄕校則無論科擧學問。皆所當入。書院則只當取志學者入籍。此等意皆在於書院事蹟也。然今難猝然變通。惟於入院諸士中取其有志學問者。別作一籍。輪回肄業。似亦可矣。如何如何。
第六條掌議有司直月。各限年幾以上何如。
掌議旣以二朞爲定。則直月似當以春秋爲遞限也。
第七條所言。與本院似有不同。删改何如。
第七條則聖至守之十字。代以事體甚重。其末以褻聖額四字。代以以存尊嚴之義六字。
第八條朔望焚香。齋任似不可不參。而只言諸生。齋任亦在其中耶。東西二字必當删去。則祠字下更添何字耶。
言諸生不言齋任。初因文憲院規而然。然齋任固在其中矣。第若以爲不甚明白。則加齋任及三字於諸生上似好。次詣東祠以下八字亦删去之。
第二十四條院外別設一齋。以待隷擧業者。實是貴正學賤時文之義也。意甚美好。而本院疲弊。難設別齋。且恐時文之習。亦難遽革而外之。若是則士之向院者。想必稀少。姑先分之以東西。待之以輕重。使之漸入於實地何如。
姑以東西分別之意。已在註中所諭。意亦完備。似當以此行之。徐待諸生讀書益多。自見此箇意思。然後商議而處之。未爲晩也。
大凡祭祀必當前三日致齊。而本邑鄕校及書院祭祀時。士之參祭者。例於祭前二日聚會。則並計祭日乃爲三日。此失三日致齊之禮也。多士之欲爲變改者久矣。此則不必書之于院規。而只當論改耶。
此條乃俗禮之失。只當臨事議改而已。不必添入於院規也。
齊不茹葷。禮文所載。南草之飮。何異茹葷。而今人致齊者多不能去。此則大有違於敬愼之道也。此一段或可添補於致齊條耶。
南草一款。非惟齊戒之時。常時群居。有害無益。最不雅潔。今添入煙茶二字於博奕之下。依處之爲幸。
別告本規第五條勿論少長貴賤註曰。貴謂士族。賤謂校生庶派之類。蓋貴賤尊卑。乃平時行用文字。故初不爲疑也。其時白川校生輩自謂此條待吾輩無異於公私賤。至呈訴本官請改而不能得云。安知貴府人心亦不如是乎。玆改貴賤字以顯微。下註其位下又添校生庶派四字爲宜。
答或人問祭禮○庚子
[编辑]环珓之制。此本未曾深究。韻書稱判竹爲之。或用竹根。其長二寸。然則其制可略想矣。所謂一俯一仰。旣無所指的。此必以竹之表裏爲俯仰也。然東俗鮮有用此者。雖間有卜日者。或用筮儀之制。不然並只以或丁或亥之日爲定。先期告廟而已。準此行之。宜無不可。且古者卜三旬不吉則全廢其祀。至橫渠先生。以爲卜雖不吉。祀不可全廢。若再卜不吉則直用下旬之日。而朱子嘗從其說。故云云也。
答或人問禮○辛未追答
[编辑]祖父生時。旣以權宜命次孫承重矣。非其本意也。今長孫雖廢疾。旣娶生子。則理當還使主宗。兄弟相議。以此意告祖父祠堂而行之恐當。
其闋服者。若位高有衰服於國喪。則待國葬過祥爲是。禫期若過則勿行亦可。不然而爲士庶之倫者隨時祥禫闋服。恐無不可也。如何如何。
答仲巨世陞兄問祭禮○庚子
[编辑]示諭祔祭。旣曰以其班祔。則雖非奉祀之家。固當祔於新主之祖考矣。若乃母喪。不設祖考位。只祔於祖母者。備要略之。而家禮詳具其義。幸加考察如何。然必用繼祖之宗。故喪主非宗子而主祭非禮。若其居遠不能行。則命他人攝祭。是亦不得已之例。而其祝辭當變稱某使某敢告云云也。祔葬所謂合葬告先葬之位者。不必深泥。雖用雙墓。豈有不告之理耶。
答泰徵姪問喪禮○壬戌
[编辑]古禮。惟大宗及子爲大夫者立後。其餘皆從班祔之制。而程朱以後始有人各得以立後之擧。是故人家有喪。非班祔則立後。自無難處之喪矣。禮記雖有皇辟之說。古今諸儒無以此爲祭稱者。自周元陽祭錄始有之。然其說曰祭無男主而婦祭舅姑云云。蓋示以有男主則不可以此稱也。所謂男主有二。一則子主父喪是也。一則父叔父兄弟姪。爲無子之子姪弟兄叔父主是也。故備要先書從子敢昭告于顯伯父諸條。而其末別錄顯辟一條。其意可見。問解雖有似有據之說。而又曰婦人無奉祀之義。又曰若不得已或依此題主耶。皆作疑辭說。而愼齋註上條下曰當與答李以恂條參看。蓋亦愼之也。今以班祔法及備要先書姪祭叔之義推之。愚意此喪必當用左右屬稱題主曰顯叔父云云。但無旁題期後雖除服。而亦用三年者必爲之再祭之禮。則恐無難處之端也。似聞立後與否。時未能定云。假令甑山兄還來。爲之立後者。其時告祝而改題之。無所不可。未知僉意以爲如何。蓋顯辟之本意。恐指如今夫家諸親無可主喪。而只有甥姪女壻之類者。從十分不得已處言之。安有近親當主喪者自在。而徑用婦人之理乎。必欲用此制。則題主祝辭中府君敢昭告等文。當依常例添用無疑。此似周元陽時禮文猶有未備及或省文而然也。
喪服小記。有三年者。必爲之再祭。疏曰有三年者。謂死者有妻若子。妻不可爲主。而子猶幼少未能爲主。故大功者爲之練祥再祭。此亦可見妻不主喪之義也。
答泰初姪問大學○乙丑十二月十八日
[编辑]大凡四書大文下音釋小註。似是朱子說。而集註下無名小註。未知何人所說耶。恐是明朝儒臣所纂者耶。〈周易大文下音釋。旣非朱子自說。則四書似亦如此耶。〉
大文下音釋。乃朱子所爲。以儀禮通解大學中庸篇考之可見。但或因漢唐諸儒說更定。未可知也。〈此無十三經註疏。故難以質言。〉集註無名小註。唐本四書凡例云多取新安陳氏之說。則恐永樂諸臣因宋,元諸儒說而成之耳。
經一章明明德之上明字。章句中只以動處言之。蓋其下文條目。俱是用處故也。然傳之明明德章旣說兼動靜底工夫。〈顧諟天之明命一句。卽有此義矣。〉則於經文亦可包釋。而章句之不及之者。有何義耶。未知如何。
此見甚覺不易。凡明明德用功處。書中有三項。一則經文以致知誠意爲主。卽傳文五六章之說也。一則傳文首章所謂顧諟天之明命之說也。一則章句所謂因其所發而遂明之之說也。其說固殊。而乃章句之意。旣承本體之明。有未嘗息者而言。故遂以因其所發云云繼之。蓋此亦兼知行之義。則自與經傳本意無所參差。而以復其初者。又正所謂顧諟天之明命者。是雖有偏全先後之分。而推其大義。自當同歸。尤無可疑矣。如何如何。
盧氏曰。虛者心之寂。靈者心之感。恐不是。竊詳虛靈可以理氣言。而不可以寂感言也。蓋虛理也。靈兼氣也。是只說心之本體也。如以靈爲心之感則便是用也。非章句之意也。若曰靈所以感者也則似可矣。
盧氏虛靈之說。近世先賢煞有議論。其或未及見之耶。栗谷曰靈者。心之知處。雖未感物。靈固自若。不可曰心之感也。高峯答退溪曰盧氏論虛靈二字。以虛爲寂。以靈爲感。而以具衆理應萬事分屬之。此說新巧。亦未便謂虛是理靈是氣也。今乃於虛字下註曰理。靈字下註曰氣。其爲分裂亦太甚矣。退溪遂從高峯說。以此揆之。來諭得失又可見矣。
章句言明明德新民。皆當止於至善之地而不遷。竊詳止字已是不遷之義。而又於上文止字訓誥。旣曰必至於是而不遷。則於此段止字。何不以至字言耶。蓋直訓止字則擧功夫之終始而備言之。若其統論處則直說大文之意。故以止字意爲重。而重複言之耶。朱子大全此止字。果作至字。而章句改之者。似有其意。未知如何。
章句明明德新民。皆當止於至善之止。不但大全通解輯釋皆作至字。張氏師曾以爲此至字。應上文必至於是而不遷之至。其義亦明矣。第念此乃統論三綱大意處。未必全用初訓。然則今章句恐是。
章句曰至善則事理當然之極也。其下又曰蓋必其有以盡夫天理之極。恐非有二義也。蓋直釋至善則泛指無限恰好道理。故以理之在物者言之。統言至於至善地位則稱道工夫道德之至。故以理之在心者言之。其反復申明之意。各有攸當。小註吳氏所謂一實萬本者。語涉不襯。
事理天理之分。栗谷曰。章句釋至善處。以事理言。是天理之在事者也。以人欲對擧處則言天理。文字雖異而義則一也。吳氏就此乃分一本萬殊。其說鑿矣。
知止而後有定。章句謂志有定向。或問謂方寸之間。事事物物。皆有定理。蓋言知其所當止之處。則見得事物皆有定理而志自有定。二說恐不可相無矣。
問志有定向及或問事事物物皆有定理者。語似不同。朱子曰。也只一般。虛齋蔡氏申之曰。所謂方寸之間者。非志而何。恐此能得章句或問之意矣。〈尤丈亦以此說爲是〉北溪,退溪兩說則與來諭同。亦不爲無所據也。
能慮之慮字。大全訓以慮事精詳。章句訓以處事精詳。蓋具此二說。其義乃備。而但慮一邊輕。而處一邊重。故章句改慮字爲處字耶。
愚嘗謂慮字兼思處兩字之義。而重在處字上。故章句以處爲定矣。來諭亦得之。且朱子訓釋諸說。鮮有直用本字者。尤可見其必然也。處字之義。栗谷聖學輯要詳之。幸更檢看。
小註中朱子曰定靜安慮得五字。是功效次第。纔知止。自然相因而見。竊恐此是大綱說。他說有較密處。蓋朱子又嘗曰定靜安三字。雖分節次。其實知止後皆容易進。能慮能得最是難進處。又曰知止至能得。只如志學至立。立至不惑相似。定靜安。大抵皆相類。只是就一級中間細分耳。由是觀之。定靜安。是才知止。自然相因而見。至於能慮則臨事更有些用力者。恐不能無差有分別者矣。如何。朱子又曰多是安處住了。能慮。非顏子不能之。此以極功而言耳。不可泥看。然定靜安已是十分眞知。而猶於慮得處却不容易。則此可見知行難易之不侔也。
定靜安慮兩段。來說亦看得是。
物格而後知至一節。謂之功效者。對前一節而觀之。則自有工夫效驗之別耳。若於此節之內。逐句解之曰意誠卽知至之效。正心卽誠意之效則實不然矣。如何。
所謂工夫功效。欲幷於物格知至一字內求之者。殊極穿鑿。非但其實不然而已。
退溪後來從高峯理自到之說。引或問中理雖散在萬物。而其用之微妙實不外乎一人之心。及其小註理必有用。用實在心等語以明之曰。無情意造作者。此理本然之體也。其隨遇發見而無不到者。此理至神之用也。殊可疑也。妄謂如麻苧菽粟之物。各有麻苧菽粟之性。卽其理之體也。又自有所以可衣可食之妙。卽其理之用也。人未理會得及時。此理之用便不得著。而吾之所知之理未到其極矣。凡物理之難窮者。不在於定理。而在於其用之微妙爾。如何。
所疑退溪說。大槩得之。頃年尤丈亦以此爲疑。以書相問。略有所答矣。
集註中修身以上。明明德之事也。齊家以下。新民之事也。小註謂此四句包括上一節。物格知至則知所止矣。意誠以下則得所止之序也。小註謂此四句包括此一節。若以脈絡觀之。則三綱領一節言工夫。其次一節言功效。八條目一節言工夫。其次一節言功效。各自分屬。似若無妨。然朱子不以上四句分言於上一節。而合言於此一節。自有其意。蓋無論工夫功效。八條目兩節俱有明德新民知止能得之義。則反覆通看。意味乃足。有不可以分破說也。小註說恐欠精密。如何。
章句小註中所論兩節。如栗谷先生亦以爲不必分條釋之云。然章句分上文言綱領條目者。卽所謂析之極其精。今此言明德新民知止能得於此節者。卽所謂合之盡其大而無餘。其理無疑矣。反覆通看。固無不足底意。如是分屬。恐尤親切。況近世沙溪愚伏諸賢之見亦無不然。須更參究之爲宜。
補亡章人心之靈莫不有知之知。恐不但指知覺而言。其義似多主於該全之知也。何則夫所以能致知者。雖以其這些知覺之萌露也。然只如此說。恐不足以盡此章之義。蓋本心之靈。於天下之理。固無不知。而氣稟所拘。不能無昏蔽。是以有格物致知之事。而及其知至時節。方能復其本體之全矣。是乃此章之宗旨也。蓋觀其下文卽曰惟於理有未窮。故其知有未盡。則自可見其莫不有知之知字爲全且盡也。且或間論此章曰。以其理之同。故以一人之心。而於天下萬物之理。無不能知。以其稟之異。故於其理或有所不能窮也。〈其下文論心與理處。亦可參看。〉此章之文辭雖簡。其義則與或問同也。未知如何。
知非但或問論心理處然也其釋又曰知者人之神明。所以妙衆理而宰萬物者。贊美之義可謂盛矣。然章句則曰知猶識也。此章則曰人心之靈莫不有知。其辭愈約而理無不同。恐不必力加分疏也。如何。
小註謂已知卽上文莫不有知之知。似欠精密。沙溪又以此謂致知之知。尤可疑。竊詳莫不有知。本體之全也。已知則些少泛知者也。致知則〈益窮之三字當之〉下功窮至者也。蓋已知致知。皆原於有知中來。而大學致知之功。又因其童稚時所已知者耳。如何。
鄙意人心之靈是體。莫不有知是用。所謂已知之理。正承莫不有知之意而言。小註之說無容更議。蓋知之本體。雖曰妙衆理宰萬物。而至其用功則必當因其所知者而益致之。今徒知本體之全。而不察用功之要實在於此則誤矣。如以樂記物至知知下註朱子說推之。其義益明。夫子嘗以鏡爲塵昏。譬於明明德。愚亦以此略陳焉。鏡之明。卽知之全體也。其照物之明。卽知之大用也。其爲塵昏。卽物理之未窮也。然則雖曰全體大用。而其知實有所未盡明者。此所以有大學格物致知之方也。但人之生。以義理則愛親敬兄。以形氣則知寒覺暖。雖或至愚之人。不容全無知覺。此所謂已知之理。而實原於莫不有知之義。是於全體十分之中。猶得明其一分矣。今日用功得其二分。明日用功得其三分。以至於十分則所謂全體大用。方始盡明矣。今若以知是全體之故。乃謂已知之知不本於莫不有知之知。則脈絡不通。義理不成矣。幸加詳思。
誠意章雖自作一章。而極有承上接下之義。首言毋自欺也則自欺是知而不行之謂。卽因致知之功而言也。終言心廣體胖則心廣體胖似非誠意之所遽致。而特以見正修之功於此已過半矣。
心廣體胖已。包正心修身兩章者。輯註諸說之意固有之矣。至於因致知之功云者。雖亦出於補亡章。不易省察至此。殊可喜也。
古人論學。莫備於大學。故先儒或於正心章欲兼體用看。然聖賢論心。多從用處說。如此章之義。用得其正而體便自正。則有何嫌於立言之不備也。竊觀立傳之義。自此章以下輒以二事貼帶爲目。〈如修身在正其心之類〉故正心章雖言正心事。而必取其近於修身者明之。故以接物上言之。修身章雖言修身事。而必取其近於齊家者明之。故以待人上言之。然則此章之不言戒愼工夫。其語勢自不得不爾也。且如經文中明德正心。章句雖不明言兼動靜底工夫。而經文之意容或有不可知者。至於此章則傳文旣不言之。章句又不言之。而後人欲強言之。恐不敢從。
正心章說。愚亦嘗主退溪二說專以說心之用爲定。儘有議論矣。頃年偶思傳文所謂在正其心心有所心不在等心字。實皆從經文先正其心中出來。〈經文章句曰心者身之所主也。乃以全體言。〉遂變前見。以謂此章言心之病痛如四有所三不在。皆在用上。而至其首尾關涉。〈如所謂修身在正心。此謂修身在正其心。〉則當與經文統動靜之義無異云爾。蓋與來諭用得其正而體便自正者。大槩相符。然其說頗多。今難謄呈也。又嘗思之。大學工夫緊要處。只在明明德。明明德工夫緊要處。只在誠意正心。而經傳及章句所論。又各不同略如上文三項之說。今當看經文首節註以因其所發而遂明之以復其初。看傳文首章註以未接物時此心湛然淸明。已接物時此心隨處發見。只要常提撕省察。〈朱子小註說〉看六章七章誠意愼獨以至心廣體胖。四有所三不在以至在正其心。務得其本意而已。今若欲以七章首節章句連有用字之故。仍謂大學一篇終無靜處工夫意味。恐亦太偏。夫所謂復其初未接物時心廣體胖在正其心者。或由用而至體。〈經文章句傳文六章七章〉或動靜云用。〈傳首章小註〉何嘗一切如退,沙諸賢之說耶。惟其四有所中自分體用。如史氏伯璿及君輔之說則過矣。如何如何。
妄謂有所之有。恐如俗所謂有心有意之意。蓋四者於人。固不能無。而傳文言其有之之病者。蓋謂四者不能隨物順應。而便有所著意故也。小註朱子說有未來期待。已過留在。應事偏重之語。蓋具此三件。其義畢備。而以傳註之宗旨論之。應事偏重爲最重矣。諺解以두다言之。蓋取留在之義。而似涉費力。恐不如直釋而其義自見否。如何。
有所之有。尋常以沙溪少有之說爲主。蓋亦用留在之義而從輕者也。若以有意之有釋之。恐與栗谷所謂有心者之病。深淺不同。如何如何。
雲峯胡氏曰。心之體無不正。所謂正心者。正其心之用爾。徽菴程氏曰〈見或問小註〉未發之前。不待正而後正。竊恐此說似好。而但常人之心雖在未發之時。亦有昏亂之病。則何可遽謂不待正而正乎。正字之義。雖於未發時。似涉太重。要之操存涵養。不害通謂之正也。如何。胡氏謂前念已過。後事未來。是存養時節。若泛論之則果有此道理。而傳之本義斷不如此。則只集註一察字足矣。且其所謂不得其正之正字。是說心之體。尤涉未穩。
所諭胡,程諸說似皆有病。不必深論也。
心不在焉四字。似可屬靜時事。而然下句卽以視聽食言之。則傳文之意。似必指接物上不在之病。且集註先言必察乎此。而後言敬而直之。則其意又可見矣。
心不在焉下繼以視聽食三者。以此章下條主在修身而言故也。
齊家章如保赤子一節。集註曰此引書而釋之。又明立敎之本。不假強爲。在識其端而推廣之耳。竊詳本字指孝弟慈也。端字指孝弟慈之發見處也。推字指使衆等事而言也。或問曰傳之言此。蓋以明夫使衆之道。不過自其慈幼者而推之。而慈幼之心。又非外鑠而有待於強爲也。事君之孝。事長之弟。亦何異於此哉。旣擧其細則大者可知矣。竊詳此先言慈幼之可推於使衆。仍言孝弟之可推於事君長。同一道也。蓋章句辭約。故合孝弟慈而統言之。或問因書義而備論。故擧其一而包其二。雖有辭語之殊。其義則未見其不同矣。玉溪盧氏曰引書卽慈之道。以明孝弟之道也。立敎之本。本者明德是已。在識其端。端者孝弟慈是已。此於章句或問俱不合。〈以明孝弟之道以上則似是或問之意。而下語猶未穩。假如卽字改以擧字。明字改以包字則似好矣。〉而沙溪謂此言乃或問之意也。程氏復心曰。此節集註朱子後來改之。或問未及改之。集註幷言三者之端。或問則只言慈之端推於孝弟。集註與或問有異。此語似極未安。〈或問先言慈之端可推於使衆。幷見孝弟之端可推於君長。蓋因其細者而大者自可知之意也。程說推於二字極未穩。而況上有端之一字則尤不當矣。且此節所引書。只言慈之道。而前一節已有孝弟慈之語。故或問不得不略有措語。以明舉一知二之意。章句則特省文而統言之。非有異義也。但恐微或問之詳言。章句之意亦不明矣。程氏未及改之之說。似極未安。〉而沙溪又取此而錄之。殊不可曉。未知如何。
盧氏所謂本者明德是已之說。鄙亦非之雅矣。程氏或問未及改之說。番陽朱氏曰或問從章句初本。故其說如彼。章句初本云慈幼之心不從外得。推以使衆。亦猶是也。後因汪德輔疑而質之。故朱子改之。而或問未及改耳。蓋其所謂與或問異者。以益以明夫止強爲也。乃其主意。與章句以孝弟慈通言立敎之本者不同焉爾。不惟其義如此。此是去朱子世未久。諸賢之論。何必爲索性質言耶。
小註仁山金氏謂傳之九章有推化之意云。而或問論此章曰此章本言上行下效不期然而然。恐當從或問說。蓋如保赤子一節。集註雖末言推廣。而其義多在於立敎之本不假強爲。則恐不必專以推字意看。如何。
推化以或問爲據者亦是。但保赤子章註說明是推廣之意。其下小註雖有未說推之說。蓋曰未說到絜矩章之大底推也。不是全無推意者耳。
答泰初姪問大學○辛未十月
[编辑]所疑章句釋明明德用功處。盛誨所謂雖有偏全先後之分。推其大義。自當同歸者。固然矣。至於三項之說。其意亦好。而但謂章句所謂因其所發而遂明之。與經文之以致知誠意爲主者。其說固殊。則恐似欠穩。蓋因其所發而遂明之之語。若以直指觀之。雖只是善端充擴之意。然旣因其經文脈絡而爲說。則亦不外於致知誠意而言。而至其大義。亦非不相同。如何。且來誨謂所謂以復其初者。正所謂顧諟天之明命者殊極精密。而愚始疑以爲以復其初。似是指工夫上準的。恐與顧諟天之明命直說工夫者有間矣。更加參玩之則來諭儘好。而愚不曾看得精采也。傳首章小註曰。常目在之。如一物在此。惟恐人偸去。常常覰在此相似。愚亦欲曰以復其初。如中興之君終始以之。復其舊物相似。如何。愚嘗以章句此段爲疑者何也。章句自是註經之書。而經文之說工夫。旣是由用而該體者。則雖不可一如傳文之兩下說話矣。但所謂因其所發而遂明之之語。較之以經文脈絡。似不能包正心之該體用者。蓋明之二字。雖是兼知行之意。而猶不可謂之兼體用。以復其初一句。雖兼體用。而自是結語。則恐與直說工夫者有間。故尋常不能釋然於中矣。更思之則小註朱子說曰當因其所發之端。接續光明之。其語較寬闊。而自可見其包含底意也。蓋其意如云人之善心。感物而發。則不但於當時明之而已。常常持此善心。不使須臾少昏。明之又明之也。由此推之。遂明之之遂字煞有力。而明字之有由用該體之義可見矣。是知章句之此八字。其辭雖約而所包者廣。旣非與小註說爲異義。而又與經旨脈絡略無參差矣。未知如是看如何。
所諭以小註說推得遂明之之明者儘好。第以遂明之之明。言知行工夫則可矣。若因此而以爲由用該體之義則恐或推之太過。何者。如以章句言之。本體者體也。所發者用也。合本體所發而言則是全體也。卽所謂明德也。然則遂明之之明。雖以見孺子入井而怵惕言之。其知其不可不救者知也。其必救而拯之者行也。是蓋不出於知行之境。而所以復其初之工夫也。其所謂初者。乃卽本體之明德。則正與遂明之之明。義各不同。故曰以遂明之明。言知行工夫則可。以爲有由用該體之義則太過者也。幸更詳察。
補亡章知字之義。極蒙詳敎。欽幸欽幸。妄說亦非以莫不有知爲體而已知致知爲用。只以偏全大小言之也。然來誨所謂人心之靈是體。莫不有知是用者。此愚之依俙見得。而不敢劈破說出者也。其爲痛快不啻如癢得搔也。但所謂徒知本體之全。而不察用功之要。實在於此等語。雖所以砭妄說之有病。而似未深察其意也。妄見非是揷入外語。反遺其用功之要也。只謂莫不有知之知。自學者言之則爲零細之知。自本性言之則爲全體之知爾。蓋此章之旨。與明明德註互相發。首言本體之全。中言用功之事。終言體用之極功。一以示致知之工只因全體中零知覺而推之。一以示知至然後方始復其全體。而又非工夫有加於本分也。竊恐有知之中必具此二義而看。方可明其要旨與大義也。時與士友論說。或不察本體之義。故未免有所分疏矣。問目中漫及此語。則宜其有偏着之病。可笑。然來諭所謂其辭雖約。理無不同者。旣知則不須贅言。而初學之士隨語膠固。不能提挈其本旨。則妄說似或不可無也。且妄說謂無名小註之未穩者。特謂其未備也。非謂已知之知不本於莫不有知之知也。小註之意似只以零細良知。覺爲已知。故愚以爲良知固可謂之已知。大學之前多少知識。亦可謂之已知也。且所謂多少知識。雖與良知有間。而〈此猶與致知時用功之知字。其義不同。〉亦豈不本於有知之知乎。來諭所謂愛親敬兄。知寒覺煖。非不知尤爲親切。而但恐只以此一段言之。則格物之工似尤不易。而抑人生入大學時節。其所知識。恐不必止此也。語類中論致知處。旣言人莫不知愛親敬兄飢食渴飮之意。又言古人自幼便識事親事君之禮。鐘鼓揖遜之節。及其長也。只是窮此理之意。竊恐已知之中必具此兩義而看。乃可該備也。大抵愚之本意。非不察於要旨脈終也。只欲於有知已知。各更入一義而包看之。故所說似未免夾雜。未知畢竟有病否。更乞詳敎焉。
所諭此章之旨與明明德註。互相發者。大槩得之。其致疑於小註者。特以其意似只以零瑣良知覺。爲已知故云爾。蓋人心之靈莫不有知八箇字。本自已分體用。所謂已知之理。卽單擧莫不有知之知。是亦就用而推用。蓋與大學之前多少知識。自相通貫。非只以目前零瑣知覺而言也。以此詳究之。則小註說亦無可病。鄙前書以爲乃謂已知之知。不本於有知之知云者。恐涉差說矣。
正心章所誨謹悉。妄說亦只謂雲峯諸說之有所牽強也。大槩與來誨無異同也。但所謂首尾關涉及有所不在等心字。自是從經文正心中來者。年前亦已承誨。而泛然聽受。不能領會矣。今承來誨。然後更加細玩則儘覺有味。可謂發前人之所未發者也。欽歎欽歎。愚於是又有一說焉。蓋章句旣曰是四者皆心之用。則其心字之爲本體者。不言而自著矣。其意如云欲正心之本體者。下工於其用處。則用得其正而體便自正矣。如何。
所諭引正心章句語以明本指者。尤覺襯貼也。
答泰夏姪問喪禮○丁卯正月五日
[编辑]練祭時受服節目。考證喪禮及疑禮問解多有未詳處。玆敢抄列仰呈耳。喪禮曰。中衣及冠以練爲之。衰裳則以卒哭後。冠卽大功七升布爲之。練時衰裳似不用練云。又曰。並練衰裳。不爲無據云。疑禮曰。大功布以熟布爲衣。則練服並衰裳用練似宜。不但練中衣而已云。未知何所從耶。又曰。冠與中衣練之。而衰裳則以大功七升布改製之云。冠與中衣無改製之節。未知其詳。絰帶則卒哭後受之以麻云。家禮無變麻之節。故時無所改。練時當受以葛耶。或有用熟麻者。未知何所從耶。練冠以卒哭冠受其衰。而以練易其冠云者。尤未知其詳。又曰。練服必鍛練大功之布爲衣云。未知果從何樣布耶。去首絰及衰負版辟領。然後祭服無改製之節耶。喪禮曰。受服若不能改製則仍舊亦可云。如有改製之路則改製得宜耶。出入時所著深衣則無改製之事。而仍存卽今所服耶。疑禮問解曰。祔祭後布網巾爲之。世有例行者耶。侄則以宗家在遠之故。祔祭時未行之。而不斂髮而以當祭奠。常有不精之慮。過練祭後着布網巾。亦未知如何。病中心神錯亂。不能詳攷以達。伏望別爲摠要下敎如何。
練服自來多說。宣廟朝以前。退溪諸儒之說以不改爲主。故公私皆用練冠不練衰之制。自近世沙溪諸儒考定禮文之後。乃因丘氏說用古禮練服之制。冠與中衣〈所謂常著中單衣〉以練布爲之。衰服〈卽衣裳〉以大功七升布爲之。去負版辟領衰。腰絰以葛〈所謂靑忽致之類。無則用熟麻。〉爲之。絞帶以布爲之。履用繩麻。杖仍舊。此備要之說也。但練者。丘氏謂漚熟絲。卽經累濯而近於潔白者也。大功者。喪服註謂麤沽之。家禮亦曰稍鹿熟布。卽雖略濯而近於麤黃者也。其爲輕重有間。各用本色而製之爲好。然則備要一說仍舊云者。不必用。網巾旣過卒哭。恐無不可着之義。然自有孝巾。亦足斂髮行祭。則用亦可不用亦可。至於俗製深衣。備要元無其文則不改當矣。如何如何。
答泰昌姪問喪禮○乙丑
[编辑]祔祭。禮重不可廢。卒哭後或未及設。而待後追行者。乃士夫知禮家通行之例也。愼齋先生曰喪家旣覺其闕祭之非。則無論久近。旋卽擇日行之爲當。鄙意小祥大祥前追行。恐尤穩矣。宗家在遠者。魯西丈每答人問。必使其宗子命一族人。設位代行於喪家。今哀家若欲行祔祭。則大興兄爲告某日某姪家行祔祭之意於祖廟。仍令範姪來哀家。設位行禮。無不可矣。
喪中墓祭之儀頗臲卼。世俗則共卓而哭。行之不疑。嶺南則以舊墓爲重。喪人不敢參祭。頃年李壽翁問此。生答以當用孝巾深衣。先行單獻。祭於考之舊位。待其卒事。又用衰服。次行三獻哭祭於新位。蓋雖合墓而分西東兩邊。視若各位可也。與遷葬時各設几筵何異。如此然後義正而禮得矣。
家禮冬至祭始祖後。行祠堂參禮。今雖喪祭之禮有別。當先行祠堂參。
儀禮日昏則用燭。待朝滅之。今見疑禮問解中甚詳。今人白晝祭用燭者。乃時俗不考禮之失也。退溪恐亦從俗而然。
弔禮當行於本家。檀弓之論嚴矣。然於所館之家若親戚故舊不相見者來弔。當擇一安靜之所而行之。〈如所謂行廊或別所〉但不可哭於人家廳事等處矣。
方笠祭時不着。見問解。入人家則恐無脫去之義。或以壓尊而然。未可曉也。
答泰昌姪問祭禮○丁卯三月八日
[编辑]前日所行者。乃時俗因襲之禮也。今此所定。乃家禮當行之事。自不相同。以朱子所謂子孫曉得。祖先便曉得之意推之。似亦不必申告。但若累代承祀之家。事體稍異。雖告祝而行之亦可矣。
古禮齋戒日限甚嚴。而家禮以今人事故無常。不得已從簡而爲之。其勢如此。所謂從家禮者。謂從此等之禮。若每以要訣備要參而論之曰未知的從。則不可謂從家禮也。
圖說所主在於各卓。今乃又有云云何也。墓祭雖一石。而亦當各設其饌。蓋圖說各設器數。與俗禮共一卓者無甚張大。似無不可排設之患也。
痘患俗忌甚切。然恐不可廢饋奠哭泣。如以相妨爲慮則預置兒輩於隣家。方便處之似宜。
據禮居喪之人。雖外親不弔爲是。蓋朱子時有居憂者弔喪送葬之俗。故於知舊問答中。亦不以爲非。今日則頓無此俗。雖欲行之。必爲人所非矣。奈何。且朱子常以墨衰入廟。未聞以此弔人。恐或考之不詳也。
答泰淳姪問易○丁巳十二月十一日
[编辑]洪範曰雨曰霽曰蒙曰驛曰克。傳曰此卜兆也。未知五者爲卜之兆名如易之有卦名耶。抑只言卜歲兆耶。卜法雖不傳。此則或別有可考據否。
兆者。卜體也。周禮君占體。註體兆象也。釋曰體兆象也者。謂金木水火土五種之兆。言體言象者。謂之墨縱橫其形體。象似金木水火土也。以此推之。曰雨曰霽者其實象。而爲水爲火者。其定名也。
易繫上十二章。形而上者謂之道云云。以諸註參看則形而下者。非但物象而已。如日用事爲。皆形而下者也。然則如中庸所謂喜怒未發者。屬形而上看。已發屬形而下看。未知如何。
以卽陰陽而不雜乎陰陽爲太極者觀之。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形而上。恐無所不可。
繫下十一章文不當故吉凶生焉。不當亦似是交錯底意。而本義釋以爻不當位。未詳何謂也。若從徐氏註說看。則似不宜混言吉凶生焉也。若並言吉凶則亦不宜只言不當也。未知如何。
若但以交錯底意思。是說文也。非說不當也。徐氏名曰陽居陰位。陰居陽位不當也。吉凶由是而生則可以觀象玩占。蓋謂就不當中有吉有凶。非謂當者爲吉而不當者爲凶。其陽居陽位云云。特預言不當之反者耳。然則與本義無異旨。
答泰淳姪問禮記○戊午正月十九日
[编辑]曲禮賜人不曰來取。與人不問其欲。
君子小人皆以受者言。蓋因不曰來取不問所欲上起義。朱氏說亦較明矣。
檀弓曾子易簀章。
曾子在疾病困篤之際。猝聞童子之言。而不得其所言之說。故瞿然而爲驚歎之聲。童子乃再告如此。文意接續。恐非可疑。
孔子蚤作章。
旣曰殷人殯於祖廟。則奠於兩楹之間者。似指祖廟而言。
孔子之喪公西赤爲志章。
疏所謂以素爲褚者。釋飾棺。袂外加牆者釋牆。車邊置翣者釋翣。外則恐柩車傾虧而以繩左右維持之者。乃設披之謂也。其非小方床之制明矣。又綢盛旌旗之竿以素錦者。釋練綢。韻會綢纏也鞱也。此謂以練帛纏鞱旌旗之竿。
仕而未有祿者。君有饋曰獻云云。
以孟子仕而不受祿之義質之。方氏說恐長。
有子與子游立章。
此段有子因見孺子慕者而曰。吾常不知喪踊之義。欲去之矣。今見孺子之慕。則其哀情之在踊。亦猶是焉耳。蓋於此始知踊之義。而猶不知徑情直行之非中道。故子游反復陳說於其下。然集說之以斯釋踊。恐無不可。
卜兆更詳之。具見玉藻卜人定龜條。可考也。
答泰淳姪問喪禮○甲子四月二十九日
[编辑]子婦旣亡而過葬。則其夫饋食之禮。固當輟而不擧矣。然其只隔一月而廢大祥。非惟情理有所不忍者。蓋喪服小記有出妻爲父母未練而返則期。旣練而返則遂之之文。集說曰緣己隨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喪不可廢也。方氏曰此所謂以仁起禮也。其與此禮事例雖殊。而義趣較切。或加照勘商量而處之否。不敢質言。
問解有弟死無子者。依妻喪期後撤几筵之說。此亦以義起之也。然則子婦亡服除後。似無仍存几筵之義。蓋本宗雖有期年之親。其義不係於本宗故耳。如何如何。
答泰輔姪問喪禮○己未五月十九日
[编辑]吉凶不相襲。禮之正也。故朱子居喪。以墨衰行薦於家廟。其義則然。但吾東俗素不用此禮。又不諳此制。禹景善一稟而退陶不從。宋同春再稟而沙溪不用。昔年愚嘗反復於尤菴。亦只以栗谷之論爲主。尋常慨歎者也。夫居喪而乃以墨衰入廟者何哉。誠以先祖之體重。而父母之服輕。故爲此權借不得已之制。今居本生喪者。視繼後之祭。亦猶父母之於先祖。則明齋所謂黑布笠素衣。無所不可者。但黑笠是繼後之過期心喪之服。雖曰此權彼正。此暫彼久。恐或有相混之患。而平涼又直爲方笠之類耳。愚意黃草笠白布直領淡黑布帶似可。蓋黃笠本與黑笠。同爲心喪之服。而今人或有無事平着者。又有未盡變吉之義。白衣黑帶。固爲要訣服中行祀之儀也。設有輕擧之誚。其與以三年之喪而盡黑其衰者。所失至尠。此正所謂吾有所受之矣。至如書疏稱謂。終當遵用伯叔本文。中間辭義容或增減。不至甚妨。生親之說。恐亦創起。不安帖也。
頃年鄙之所處。用大典養父母之制。故引沙溪所論本生父母之義稱以喪人。尤丈之意以爲當與出後者同稱服人。而卒以依行。其師門之說。不能相奪耳。蓋被養者猶存其父母之名。而出後者反有所不敢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