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司、局长及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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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司、局长及行政十级以上干部
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补充说明

[62]卫保崔字第109号
1962年9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我部在1961年12月27日修订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司、局长及行政十级以上干部公费医疗的报销规定”((61)卫保崔字第11号)在既作到节约国家资财又照顾到病人治疗确实需要的原则下,比较适当地规定了干部的医疗费用报销问题。自今年实行以来,大多数单位都能按规定办事,但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来,规定的内容有的地方提得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因中有关医疗单位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还难免有不完全一致之处,各机关在掌握上也有一定困难。为了保证病人在治疗上的安全和合理地使用药品,并减少医疗药品不必要的开支。现对(61)卫保崔字第11号修订的保销规定加以补充说明如下:

  一、凡到外地疗养,必须由指定医院根据病情(一般应该是在休养期间经常需要医疗上照顾的)提出建议,经本部保健局与其所属机关研究同意后办理疗养手续。今后凡自赴外地疗养,费用不予报销,事后不予补办手续。疗养期满应按期出院,如疗养院认为必须继续疗养时,应在疗养期满前,由疗养院填写延期证明,报本部保健局和其所属机关研究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不能事后补办手续。

  二、病人住在医院或疗养院期间,关于医疗用药问题,应尊重院内医师的意见。因病情有疑难,需请院外中、西医会诊时,应由所住医院或疗养院的主管医师决定,通过院方邀请。病人到市其他医疗机构就诊,除经主管医师同意外,并需经所住医院或疗养院领导同意。凡未经主管医师和医院、疗养院领导同意,自到其他医疗机构,自找医师,自购药品者,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用药后如有不良反应,也不由院方负责。凡从国外自购药品,不拘有无医师证明,均不予报销。

  三、到外地医疗,应限于确属疑难病症,而外地又确有治疗此病专长者。并应由指定医院提出建议,经本部保健局将有关病历材料寄送拟去的医院研究,待其同意后方予办理介绍手续。到外地治疗并只限于介绍指定的医院,若因病情需要再转当地其他医院治疗时,需由指定医院证明,并征得本部保健局的同意(急症例外),其医药费用方予报销。在外地住医院或疗养院期间,若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城市的医院检查,也需按上述后续办理。(到疗养院的挂钩医院检查者例外)。

  四、在出差期间临时患病,只限于在当地一个医院就诊。回京后报销医药费用时,需附有本单位办公厅(室)的出差证明信。

  五、住医院期间,服用药品均予报销。门诊或住疗养院、休养所,服用下述药品不论单味或在复方之内均属自费:

1.人参、鹿茸、三七、珍珠、琥珀、鹿角胶、龟板胶、阿胶、鹿茸精、参茸药酒、参茸卫生丸、人参养荣丸、人参酊、人参精、保健丹、补脑汁、首乌卫生丸、蛤蟆油、龟灵集、人参鹿茸丸。

  2.银耳、熊掌、燕窝、蜂蜜、桑椹膏、秋梨膏、批杷膏、蛇胆、鹿胎、鹿心等。

  3.蜂皇精、口服葡萄糖、高蛋白、磷脂。

  4.不属于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保密”成药。

  上述补充说明,请转告所属单位及有关干部本人知照为荷。

196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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