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12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12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2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2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1月1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7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呈第一點為立法問題,不屬解釋範圍。第二點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既僅指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則合夥股東自不在限制之列。第三點股東全體同意,於股份有限公司性質上不能適用,其準用全體同意之規定者,以經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議決為已足。第四點公司法施行法第十九條所規定應行退出,自指未得全體股東之同意者而言,至違反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法第十九條,雖無罰則之規定,然仍不失為法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