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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9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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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9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9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9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3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雀牌除用以賭博財物應認為賭博之器具外,其單純由鐵路運輸者,法無處罰明文,自不含有違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