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23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22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3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3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6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會計師條例第三條,既指明為公司,則商會、工會或其他人民團體,自不能援用。

  (二)會計師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既明定會計師條例第三條之公務機關,以政府機關為限,省市黨部及私立學校,自均不能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