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4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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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4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73 頁 | |
被告之年齡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不必皆為被害人之所習知,自訴書狀僅漏列被告年齡與特徵,尚不能遽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為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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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73 頁 | |
被告之年齡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不必皆為被害人之所習知,自訴書狀僅漏列被告年齡與特徵,尚不能遽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為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