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3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33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3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3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45 頁 | |
相關法條:國籍法 第 2 條 ( 18.02.05 ) |
外國女子為中國人之妻,如已合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嗣後離婚,其國籍並不因之喪失,故離婚前雖未聲請備案,而於離婚後苟無喪失國籍之原因,仍得補行聲請。
←司法院院字第133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3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3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11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45 頁 | |
相關法條:國籍法 第 2 條 ( 18.02.05 ) |
外國女子為中國人之妻,如已合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嗣後離婚,其國籍並不因之喪失,故離婚前雖未聲請備案,而於離婚後苟無喪失國籍之原因,仍得補行聲請。